勞動法的經濟補償金適用情形
法律主觀: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
1、用人單位依法實施經濟性裁員的;
2、用人單位非過失性辭退勞動者的;
3、用人單位主動提議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怎么算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公司經營困難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公司經營困難辭退員工補償標準公司經營困難辭退員工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來補償。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可以裁減人員。企業想要裁員,必須要滿足了規定的條件,才是合法的裁員。提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這就屬于違法行為。而被裁減的員工,企業也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對其作出相應的補償,并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3、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單位依照規定裁減人員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拖欠工資多久才算拖欠
公司拖欠工資一個月以上才算拖欠。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按月支付即包括工資應當以月薪的形式發放,也包括應當每月支付,因此用人單位應當在自然月結束的30天內結算工資,超過30天即構成拖欠工資。如果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周轉受到影響,暫時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經與本單位工會協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個月內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支付工資的時間應告知全體勞動者,并報主管部門備案,無主管部門的報市或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民法典勞動法新規辭退賠償
辭退賠償分為依法辭退和違法辭退。依法辭退是指,按照法律規定合同期滿后,公司決定不和員工續簽勞動合同。違法辭退是指,違反勞動法規定,公司非私自解雇員工。比如公司辭退孕期、哺乳期的女性員工。如果是公司進行的合法辭退,那么只需要向被辭退的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公司進行的非法辭退,應該向員工支付比照經濟補償金標準雙倍的賠償金。
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其他長期職工 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后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系。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離職時,如果用人單位是按照規定所規定的裁員的,最多是要支付離職員工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但如果是違反了相關規定而裁員的,就要根據相關規定的二倍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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