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什么情況下可以辭退員工
法律分析:公司辭退員工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什么樣的員工可能會被辭退?
最近我們看到有一個女生,她因為倒水倒的太滿,最終被公司的領導被辭退。這實在是讓我們覺得匪夷所思,所以有些就想知道你還見過哪些奇葩的辭退的理由。
我們每個人都知道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有一份工作才會讓我們生活更有保障。所以我們看到很多人都是非常積極,也是非常努力,他們會努力去尋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因為這樣才會讓他們生活更加更好。但是有時候盡管我們努力去工作,可是難免會有些偏差,甚至有時候我們還會做一些錯事。
其實工作上偶爾的失誤,這是非常正常的。因為沒有人,他們的工作會一直的十分的順利。但是有些人他們在工作中一旦失誤,就會立刻被辭退。比方說最近有一個女生就因為給領導倒水倒的太滿,所以就被領導辭退。
像這樣的例子,其實還很多。還有比方說領導喊員工去復印文件。做復印也沒有說復印哪些內容。所以有可能員工就復印內容多了,或者并不是領導所需要的,這樣也被領導辭退。
所以說,其實像這樣的例子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非常的多。很多的領導只要看到員工的事情,做的稍微有點不好,他們立刻就想辭退員工。像這樣的做法,當然是非常不合理的。如果領導做錯事情,是不是也應該立刻被辭退。
所以我們還是希望作為公司和企業的領導做事情也一定要能夠有一個大局觀畢竟我們每個人都希望自己能夠有一個份工作工作,對于我們每個人來說也很重要,而且我們每個人也都希望能夠把工作做得更好。
沒有人希望自己在工作中會出現失誤。所以作為領導也應該能夠很好的理解和支持員工所有這樣才可以員工才夠更好的投入到工作之中,相信這樣就可以讓領導和員工更好的在一起,相處最終讓員工能夠全心全意好好的去工作。這樣才可以讓員工能夠把工作做的更好,也會讓企業得到更加長足的進步。
哪些條件可以辭退或開除員工
1、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在達成一致之后,有人單位辭退職工。2、職工具有《勞動合同法》中的法定過錯情形之一,用人單位依法辭退職工,屬于過失性辭退。3、單位在符合條件下,進行經濟性裁員,將職工辭退。4、非過失性辭退,此時要求單位提前一個月時間書面通知職工,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一個月工資后,可以將職工辭退。
第一,協商解除。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三,非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在用人單位辭退職工的時候,一般理解為由用人單位主動要求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此時就要分為合法解除與違法解除兩種情況,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主要就表現為在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情形下,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對此,如果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單位要繼續履行。若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而是向單位主張賠償的話,單位也要嚴格按照規定做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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