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規定
近日,國務院出臺《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將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各地政府議事日程,作為勞動監察和職工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在2015年6月底前出臺具體措施。采訪時記者發現,現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不具備法律效力,企業對未休假給予的補償,也遠低于國家規定。
按照2008年起實施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假設月薪3000元,工作三年可休年假5天,未休年假應得到的補償是2069元(3000÷21.75)×300%×5=2068.96元)。
采訪時記者了解到,提到補償,大部分企業職工表示并未享受過,即便有不休年假的補償,也是象征性的補個300元、500元,最高也不超過1000元。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中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采訪中發現,能夠執行此年假休假天數的單位并不多,出于個人和工作原因無法休假的情況占據大多數。“我們的工作每人都負責自己的,提出休年假,領導就會問,誰來替你。”在沈陽某企業工作的小李說,對于績效考核的他們,年假只是向往,想休也不敢休。
記者也了解到,由于《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缺乏對企業明確的約束和處理辦法,一直都是“看起來很美”。此次《意見》的出臺將休年假納入了勞動監察范圍,遼寧省人社廳表示,等待具體措施出臺,將嚴格依照國家規定執行。
《國務院出臺2015休假新規定》
中央、國務院近日下發了《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硬性規定了要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探親假、婚假、產假、年假、病假……問題是: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權利嗎?你又知道該怎樣“保衛”自己的假期嗎?快來跟我學習吧!
探親假: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①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③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員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初次結婚的員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的,可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員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產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⑤產假為連續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年假
①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的300%支付。
⑤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傷假
①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③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病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③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不讓休息?這是犯法知道嗎!
《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條例解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答記者問:
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針對職工帶薪年休假這一廣大職工非常關心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
問:條例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實行職工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是世界各國勞動制度的普遍做法。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我國的年休假制度建設。1991年6月,中央、國務院下發了《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規定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生產任務,不另增加編制和定員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職工的年休假,職工年休假的天數要根據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 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兩周。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制定的勞動法和2005年4月制定的公務的員法,都對職工休假事項作了原則規定,職工的休息權利已經得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同時,從實踐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僅是機關、事業單位和一部分團體、企業,還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團體以及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已經實行年休假制度的單位,由于工作繁忙等原因,許多職工實際上多年享受不到年休假待遇;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年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廣大職工和社會各界普遍呼吁盡快健全我國的職工年休假制度。2007年8月,法制辦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約請有關部門共同研究,起草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通過報紙、網絡等新聞媒體將草案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廣泛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從反饋的意見看,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普遍認為,黨的閉幕不久國務院就著手健全年休假制度,并公開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這是國務院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高度關注民生、科學民主決策的又一重要舉措。各方面對通過行政法規規范年休假制度給予了充分肯定,對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表示贊同。同時也提出一些意見和建議。我們根據這些意見和建議對《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草案)》作了修改完善,報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予以公布,自明年元旦起施行。這里需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的起草得到了各地、各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對此,我們表示衷心的感謝。
問: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為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問:年休假的天數是多少?
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復研究后認為,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問:職工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年休假的怎么辦?
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年假可以一次性連休5天么
年假可以一次性連休5天。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用人單位具有年假安排權,用人單位同意的,可以與春節一并安排休假。
年假工資發放標準:
1、年假工資發放標準為一倍工資。年休假所得月工資標準為前十二個月應得工資總額-前十二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后的月平均工資。如職工在本單位工作時間不滿十二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2、 月應得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應得工資為用人單位代扣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資;
3、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支付,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少于應休天數,應當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平均工資標準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
綜上所述,安排帶薪年休假的原則,是不影響單位的正常運轉,明確了帶薪年休假是由用人單位根據自己的生產、工作情況,結合職工本人意愿來安排。
【法律依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年休假。
國家公務員最新請假休年假規定
法律主觀:
由于國家公務員的工薪待遇穩定,休假制度也是有國家相關本門直接規定的,故而近年來報考公務員的人數呈上升趨勢。國家公務員年假規定第一條為了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實施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制度,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條例》第二條中所稱“連續工作”的時間和第三條、第四條中所稱“累計工作”的時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均按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第三條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第五條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第六條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余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第八條工作人員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計算辦法是:本人全年工資收入除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機關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為本人全年應發的基本工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績效工資之和。其中,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不含根據住房、用車等制度改革向工作人員直接發放的貨幣補貼。第九條機關、事業單位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員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一)因個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二)請事假累計已超過本人應休年休假天數,但不足20天的。第十條機關、事業單位根據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工作人員本人意愿,統籌安排,保證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機關、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年休假管理,嚴格考勤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應當依據職權,主動對機關、事業單位執行年休假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第十一條機關、事業單位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又不按本辦法規定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工作人員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責令支付;屬于其他事業單位的,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并由同級人事行政部門或工作人員本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公務員申訴控告和人事爭議處理的規定處理。第十三條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以及機關、事業單位駐外非外交人員的年休假,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執行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制度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參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國家公務員年假規定的內容。國家公務員休假條例主要是對休年假的規定,其他休假規定參照其他法定規范。由于有些工作即使是在過年期間也是不能停工的,所以這部分職員也就不能休假。但是國家單位不能強制性要求其不能休假,必須與其協商,協調休假時間。
公務員年休假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公務員的休假制度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施行。 一、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后,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依法應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需要未休寒暑假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其休年休假;因工作需要休寒暑假天數少于年休假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其年休假天數。工作人員因承擔野外地質勘查、野外測繪、遠洋科學考察、極地科學考察以及其他特殊工作任務,所在單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三、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征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律客觀:
公務員實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休假。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公休假天數依據工齡確定。1、參加工作滿一年不滿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5天。2、參加工作滿五年不滿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0天。3、參加工作滿十五年不滿二十五年的員工,每年休假15天。4、參加工作滿二十五年以上員工,每年休假20天。以上年休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下列人員不享受公休假:1、在各類學校脫產學習、培訓、進修享受寒暑假的人員。2、當年連續病假兩個月或累計病休三個月以上的人員。4、當年事假累計達到1個月以上的人員。5、超出國家規定產假假期繼續休息的人員。6、當年從外單位調入公司系統的人員。7、病、事假人員中如果當年假已休完且年出勤率未達到90以上,則下一年度不再安排休假。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4號)《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這里面講了休假的依據。當然,不僅僅針對公務員。2、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令(第9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這個是人事部根據國務院第514號令的精神,專門針對公務員出臺的年休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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