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買斷工齡”沒有法律支持,只能提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買斷工齡是指對尚未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用工單位以對該職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給付一筆錢的辦法,使該職工提前退休,以后該職工的任何事情均與單位無關的一種行為。該買斷工齡款類似于養老保險金,是對夫妻一方失去工作后能在一定時期內得以繼續謀生、減少生存風險的一種經濟扶助,也是為夫妻一方今后再就業提供的資助和保障,帶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因此,以這種形式所得的財產,在本質上與平時的工資、獎金等普通勞動所得有明顯的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買斷工齡是中國改革開放初期,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余職工的一種方法。指企業職工的工作年限、工資水平、工作崗位等情況,并結合企業實際情況。
企業與員工協商并經相關部門批準后,一次性向員工支付一定金額的貨幣,從而緩解企業與富余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將員工推向社會。
買斷工齡是違法行為根據《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有關規定:
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按照目前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買斷工齡是違法的。但是,在特殊情況下,買斷工齡是保障勞動者合理利益的一種有效手段,改革開放40年來的無數次的實踐證明了這一點。
擴展資料:
與“買斷工齡”相關的政策和法律主要有:
1999年9月22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五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文件第二項第九點提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發揮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
加強企業黨組織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素質,堅持和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業民主管理,切實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在十二項第三段中提出:“搞好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必須切實尊重職工的主人公地位,充分發揮職工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
堅持維護職工的經濟利益,保障職工的民主權利,進一步理順勞動關系,依法進行平等協商,認真執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制度。發揮工會和職工代表大會在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中的作用”。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1998年國家勞動部就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過程中履行勞動合同問題通知中規定:在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用人單位主體發生變化后,應當由變化后的用工主體繼續與職工履行原勞動合同。
由于企業改制導致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企業與職工應當依法變更勞動合同。在企業實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革過程中,凡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勞動關系重大問題,如集體變更或解除勞動關系等,要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的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作用,保持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買斷工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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