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保險轉移可分為轉入和轉出兩種,一般來說,醫療保險轉移的辦理流程如下:
離開本市、異地退休等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的處理
(一)參保職工因終止勞動關系、調動、辭職等原因離開本市的,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和個人醫療賬戶資金,隨同本人的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或人事行政關系一并轉出。
(二)戶籍關系遷入本市,已在異地享受退休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辦理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入手續,不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職工醫保轉入人員享受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條件
職工醫保轉入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或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時,應同時達到以下兩個條件,方可享受本市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一)累計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含實際繳費和視同繳費年限)達到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要求。
(二)在本市實際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年限滿10年。實際繳費不足10年的,應一次性補足。補繳標準以辦理補繳時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的繳費比例之和一次性補足至規定的繳費年限;一次性補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全部進入社會統籌醫療基金。
根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
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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