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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申訴時效有多久(勞動爭議的時效是多久)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1-04 01:11:26

勞動仲裁受理時效

法律主觀: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的時效分別是:(1)對于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下的勞動爭議案件,其處理時效按《勞動法》第82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這里所說的“收到仲裁申請”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后,經過審查作受理和不予受理的決定等過程。也就是說,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60日內結束,因案件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2)對于職工一方當事人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案件之日起1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3)仲裁庭再次處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即仲裁委員會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決定另行組成仲裁庭重新處理的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30日內結束。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是指當事人因勞動爭議糾紛要求保護其合法權利,必須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否則,法律規定消滅其申請仲裁權利的一種時效制度。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對于2008年5月1日前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有關仲裁時效和起訴的規定及適用《勞動法》?!秳趧臃ā逢P于仲裁時效規定于第八十二條: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一、仲裁時效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時間后即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具體來說就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制度。仲裁時效具有以下四個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從仲裁時效的條件上看,仲裁時效是以權利人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事實狀態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時效完成后權利人所喪失的并非是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權利。在時效完成后,權利人仍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過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不再保護其權利;第三,仲裁時效具有強制性。法律關于仲裁時效的規定,屬于強制性規范,當事人不得協議排除對仲裁時效的適用,也不得協議變更仲裁時效的期間;第四,仲裁時效具有特殊性。所謂特殊性,是指這里規定的仲裁時效僅適用于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對勞動爭議案件規定仲裁時效,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第一,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時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一致,從而結束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的不穩定狀態,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來,從而維護了勞動關系的穩定。第二,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因仲裁時效完成后,權利人即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請求權,因此仲裁時效就起到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于勞動爭議的盡快解決,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第三,有利于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使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盡快地介入勞動爭議,這樣因爭議發生的時間較短,易于調查取證,便于正確處理,防止因年代久遠、證據不全或難以辨認而導致錯誤裁決。1.仲裁時效為一年。關于仲裁時效的期間,現行的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而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民事權利時效為兩年,特殊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的這一時效規定區別于民事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規定,旨在盡快地解決勞動爭議。但在實際執行中,由于有些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很復雜,勞動者難以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往往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尤其是在當前勞動力供大于求的形勢下,一些勞動者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農民工等明知權利被侵害,為了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動關系,保住“飯碗”,不會一發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往往是最后沒有辦法,迫不得已才去主張權利,這時候可能已經過了六十日的仲裁時效期間。因此,在立法過程中,有許多意見認為勞動法中規定的六十日的時效期間過短,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本法參照了民法通則關于特殊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延長了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2.仲裁時效的計算。根據本條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了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盡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借口的情況。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二、仲裁時效的中斷仲裁時效的中斷,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期間,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1.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本條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有三種情形:(1)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或者經濟補償;(2)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如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工會反映用人單位違法要求加班,請求保護休息權利;也可以是指向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申請調解;(3)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討要被拖欠的工資,用人單位答應支付。需要注意,認定時效是否中斷,需要由請求確認仲裁時效中斷的一方當事人提供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證據。因此,需要當事人有證據意識,注意保留和收集證據。2.仲裁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發生仲裁時效中斷時,已經進行的仲裁時效期間統歸無效,重新開始計算時效期間。本條第二款規定“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這里的“中斷時起”應理解為中斷事由消除時起。如權利人申請調解的,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自調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計算;如達成調解協議,自義務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等。三、仲裁時效的中止仲裁時效的中止,是指在仲裁時效進行中的某一階段,因發生法定事由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仲裁時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除后,繼續進行仲裁時效期間的計算。1.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仲裁時效的中止是因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才發生的,因而發生仲裁時效中止的事由應是阻礙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客觀事實、無法預知的客觀障礙。本條第三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备鶕睹穹ㄍ▌t》第153條規定,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發生特大自然災害、地震等。這里的“其他正當理由”,是指除不可抗力外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客觀事實。如權利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等。2.仲裁時效中止的法律后果。根據本條第三款規定:“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此,在發生仲裁時效中止時,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仍然有效,而僅是將時效中止的時間不計人仲裁時效期間,也就是將時效中止前后時效進行的時間合并計算仲裁時效期間。四、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的特別時效本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筑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系,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于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第四款規定:“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睂τ趧趧诱吲c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系勞動關系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

工傷仲裁時效是多長時間

工傷仲裁時效是一年。就工傷賠償和用人單位產生爭議的,屬于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是一年,從工傷爭議產生時開始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各種致殘情況大致分為三類:
1.器官損傷;
2.功能障礙;
3.職業病損傷;
工傷認定的時效由用人單位進行申請的為事發起三十日,如單位不履行義務,由個人進行申請的則為事發起一年內。
工傷鑒定程序:
1.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2、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
3、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根據專家組的鑒定意見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4、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作出鑒定結論之日起20日內將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及時送達工傷職工及其用人單位,并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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