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 流程如下所述一、仲裁庭準備階段書記員:(1)申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訴被訴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案由)爭議一案,仲裁庭審理即將開始。請雙方當事人及各自 委托代理人 按指示牌就座,旁聽人員進入旁聽席就座。(2)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委托代理人:被訴人: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其他仲裁參與人:(3)宣布仲裁庭紀律。1、參加庭審人員必須遵守仲裁庭紀律,保持庭內安靜、莊嚴,不許喧嘩吵鬧。未經仲裁庭許可,不準錄音、錄像、拍照及進行其它妨礙庭審的活動。如攜帶移動通信工具的,請予關機。2、當事人及代理人在陳述事實、說明理由以及辯論時,必須在首席仲裁員主持下,圍繞爭議要點進行。發言應實事求是,文明禮貌,不得進行人身攻擊。3、雙方當事人在仲裁庭開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對申訴人按自動撤訴處理,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4、旁聽人員不得隨意走動或進入審理區域,不準發言和提問勞動仲裁開庭程序具體流程勞動仲裁開庭程序具體流程。5、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妨礙仲裁活動的當事人或代理人,情節嚴重的,對申訴人 按撤訴處理 ,對被訴人按缺席裁決處理。構成犯罪的,建議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4)報告首席仲裁員(仲裁員)仲裁庭準備工作就緒,請開庭。如果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活動參與人沒有到庭,由書記員向首席仲裁員報告,首席仲裁員可于通知開庭時間的30分鐘后宣布休庭。如申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本案按撤訴處理。被訴人提出反訴的,可以作缺席審理。如被訴人屬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的,本案按缺席裁決處理。二、仲裁庭庭審階段(首席)仲裁員:(1)宣布開庭勞動仲裁開庭(2)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3)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申訴人自然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民族,住所地(查驗居民身份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查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登記證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律師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照);其他公民的姓名,性別,職業或工作單位及職務,住所地,與當事人有無近親屬關系及代理權限(查驗授權委托書,居民身份證);被訴人:同上委托代理人:同上第三人:同上委托代理人:同上(4)上述人員經本庭核實, 符合法律規定 ,可以參加本案仲裁活動。(5)宣布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 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有提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反訴以及和解的權利;2、當事人有申請回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3、當事人有如實陳述事實,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4、當事人有遵守仲裁庭紀律,服從仲裁庭指揮的義務;(6)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 仲裁委員會 主任或副主任匯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當即作出決定不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口頭告之當事人后隨即宣布繼續開庭;仲裁委員會主任或副主任作出決定同意回避申請的,首席仲裁員可在告之當事人后宣布延期開庭審理。如當事人申請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回避的,首席仲裁員在問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首席)仲裁員:(1)申訴人宣讀申訴書(2)被訴人宣讀答辯書(3)第三人陳述意見(當申訴人增加請求或被訴人在答辯時提出反訴請求且符合反訴條件的,首席仲裁員應詢問其他當事人是否需要答辯期,如不需要,即可對上述請求合并審理;如需要答辯期,則可宣布休庭,但如果上述請求不影響本訴審理的,可先對本訴進行審理。)(4)仲裁員:明確本案爭議的焦點;(5)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爭議的焦點如實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6)由各方當事人當庭舉證和質證,請各方當事人依次出示相關證據并請各方當事人進行質證(7)順序:申訴方出示相關證據、被訴方出示相關證據、第三方出示相關證據,同時由出示證據方說明其所出示的證據想要說明的事實。同時每出示一份證據,仲裁員分別作下列詢問:各方當事人對此份證據有無異議 (按照申、被、第三人的順序進行)(8)對所認證完畢的相關證據,由仲裁庭予以確認并當庭宣布認證結果。(有效,無效,待查)舉證:(1)要針對與案件有直接聯系的內容和范圍進行;(2)應客觀,真實(3)證據的來源,形式等必須合法(4)書證,鑒定結論勘驗筆錄要宣讀內容,物證要當庭展示,視聽資料要當庭播放質證:(1)應圍繞本案的請求,事實及理由進行(2)對任何一方所舉證據可以互相審驗,對其證明效力進行辯論和反駁(3)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對方當事人,證人發問(4)當事人請求庭后補充證據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補充證據的期限,并記入筆錄。(5)各方當事人是否有 證人出庭作證 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查驗證人的身份(姓名,性別,出生時間,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所地)(1)宣讀證人權利義務(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證人在作證時,應當客觀公正地提供證言,如有意歪曲事實真相作偽證的,將 追究法律責任 ;同時,證人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2)由仲裁員詢問證人,并由各方當事人向證人提出問題(3)仲裁員依下列順序主持仲裁庭調查:證人作證發言(申訴方證人、被訴方證人、第三方證人):仲裁員詢問證人:各方當事人如有需要,可以向證人發問:各方當事人對證人的證言有無異議:(申訴方、被訴方、第三人)(4)仲裁庭調查階段結束三、庭審辯論階段(首席)仲裁員:現在進行仲裁庭辯論。四、調解,裁決階段(首席)仲裁員: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 勞動爭議處理 條例》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請問各方當事人是否愿意調解申訴人:被訴人:第三人:(2)如果調解成功,仲裁員當庭宣布調解書,并制做調解書當庭送達各方當事人,同時宣布閉庭勞動仲裁開庭程序具體流程百科。(3)如果當事人均不愿意調解或調解不成,首席仲裁員直接宣布休庭進行評議。(4)繼續開庭,然后宣布裁決,如不服本裁決,當事人有權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北京市第****法院起訴WiseMedia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聽清。(今天是口頭裁決,本委將在五日內將仲裁裁決書送達各方當事人。當庭不宣布裁決的,告知當事人等候通知)(5)各方當事人及代理人閱讀,補正仲裁庭筆錄并簽字蓋章。(6)北京市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仲裁庭現在閉庭。如沒有當庭裁決的,應為“休庭”。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開庭陳述應當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對自己有利的原則進行,勞動者個人應當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提交真實合法有關聯的證據供仲裁庭查清事實,在個人陳述申請時需要寫明以下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勞動仲裁在開庭陳述時,需要陳述清楚本人所主張的事實,所依法提供的證據和本人的仲裁請求,在開庭時本著就事論事,實事求是的原則,充分表達自身訴求或者辯論意見,開庭陳述這一環節是保證當事人權利的重要途徑,也是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查明事實的重要過程,若雙方當事人或者仲裁庭對提出的證據存在質疑,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在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同時,在進行陳述過程中,仲裁委員會還依法保護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在庭審時,應當積極履行為自己辯解的權利,在開庭陳述時,充分靈活地表達地表達自己的觀點,同時也要遵守法庭秩序,在仲裁委員會的主持下有序地進行陳述,避免讓自己陷入不利地位。
勞動仲裁開庭需要準備的資料是:
1、開庭時帶上身份證,以備確認身份。
2、相關證據的準備。提交存在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
3、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條款,最好復印一份,便于仲裁庭陳述及在辯論程序中方便使用。
4、仲裁請求當地包含薪水、賠償、福利事項的,先計算好單位應該賠償數額和計算的依據
5、自書一份陳述材料或提綱,防止庭上有所遺漏。
6、案件復雜的情況建議請一位代理人。
勞動仲裁的程序如下:
1、勞動者自身權益受損之日起一年內,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提交勞動仲裁申請;
2、仲裁委五日內審理并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仲裁裁決。
申請勞動仲裁注意事項:
1、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2、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分析:1、首先,申訴人提出仲裁請求,也就是想要的結果或者賠償。然后陳述一下事實和理由,也就是提出這個請求的原因和時間經過,對應的被告也要根據申訴人的陳述作出被告方的陳述,一般都是堅持開庭前的決定,如果不堅持,在開庭前也就和解了。
2、其次,仲裁委員會專門針對申訴人提出一些問題,按照問題回答就可以。
3、然后,雙方舉證階段,就是把能證明自己理由的證據一個個拿出來交給仲裁員,交完之后,對方質證,就是看對方的證據,一個個確定是否真實或者對證據指明的項提出異議。
4、最后,仲裁員會再問要不要庭上調解,雙方同意互相的調解方案就相當于這事了解了,不同意就等著仲裁員當庭宣判或者一周內給下仲裁通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七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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