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的休息權一、勞動者休息權內涵及法律依據休息權是一種基本人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4條規定:“人人有享受休息和閑暇的權利,包括工作時間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給薪休假的權利。”《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規定:“本公約締約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或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丁)休息、閑暇和工作時間的合理限制,定期給薪休假以及公共假日報酬。”上述國際性的公約的相關規定表明了休息權具有普遍性。我國《勞動法》第3條不僅將休息權作為勞動者的一項基本權利加以確認,而且通過第四章的專門規定,建立了勞動者該項基本原則保證實現的具體法律制度。我國《勞動法》通過嚴格控制加班和延長勞動時間的法律規定,保證勞動者休息權的切實實現,同時還規定勞動者享有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兩個工作日之間的必要的休息時間、周末休假日、法定節假日、職工探親假、年休假等休息休假時間。此外,我國還有一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均對勞動者休息權進行規定,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全國節日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關于制定(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等等,上述法律文件構成了我國勞動者休息權保障的法律制度。二、勞動者休息權保護缺乏的原因分析目前,我國對勞動者休息權保護的法律制度有較大發展和完善,但是在現實中的落實仍存在失衡現象,原因如下:(一)個人原因。巨大的就業壓力和生活壓力是勞動者休息權缺乏的現實原因。對大多數勞動者而言,用人單位都是具有絕對優勢的一方,而勞動者的劣勢地位迫使他們必須努力工作,不讓休假影響到用人單位對自己工作態度的評價,加劇了勞動者維護自己休息權的消極態度。同時,在社會主流觀點中,加班加點通常被看作是努力工作的表現,行使休息休假權的勞動者會被視為懶散,不認真工作的人,因而,許多勞動者明知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和制度并有意愿,仍不好意思提出申請。另外,部分勞動者自身法律意識淡薄,也是休息權被侵犯的主要原因所在。(二)企業原因。企業的逐利心理驅使其忽視勞動者的休息權,片面地追求利潤最大化。由于加班能產生巨大的眼前經濟效益,所以很多用人單位置法律于不顧,迫使勞動者延長工作時問加大工作量地勞動,以取得市場競爭優勢,獲得短期內的經濟效應。一些用人單位甚至把加班加點作為一種“企業文化”進行大肆宣揚,鼓勵勞動者犧牲自己的休息利益。這種“竭澤而漁”的管理方式,不僅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及其合法權益,也損耗了企業人力資源的生產效率。(三)社會原因。盡管我國的法律已經對勞動者的休息權進行了規定,但關于勞動者休息權的部分法律條文仍有諸多漏洞,如法律規定粗線條,缺乏可執行性,缺少必要的配套措施和實施辦法等。其次,工會在保障勞動者休息權方面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工會作為代表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組織,應當在勞動者休息休假制度的實施問題上發揮應有的作用。然而,實踐中,因為立法上的概括授權,工會和企業之間的隸屬關系等因素,使工會虛位情況加劇,從而無法有效約束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再次,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勞動者權利保護因程序繁瑣、成本高而難以啟動。具體到勞動者休息權的法律保障上,也存在權利救濟機制不靈的問題。《勞動合同法》中沒有解決勞動者休息權救濟存在的問題,缺乏剛性措施的約束,導致勞動者休息權難以真正的得到落實。三、勞動者休息權的有效保護(一)完善立法,增強可操作性。目前《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存在諸如立法缺陷、可操作性不強、處罰力度不夠等種種不足的狀況,完善《勞動法》等法律法規顯得尤為重要。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勞動法》可以從明確界定“休息權”的內容,完善勞動合同文本;設計最高工時,限制“自愿加班”;明確不安排休息休假的具體情形;規范“加班協商”程序;將“補休”納入休息權糾紛解決方式等,提高其條文的可操作性,為約束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休息權提供法律依據。同時,加強與之相對應的民法、刑法的完善,從民事規范、刑事制裁方面加以完善勞動者休息權的保護機制,提高違法成本,法律的權威與實施效果就可以顯現了。(二)加強法制宣傳。1、通過法律宣傳,使用人單位理解侵犯勞動者的休息權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應受法律制裁,從而提高用人單位的權利保障意識和守法意識。對于在全國或地方比較有影響力的企業,則應注重對其管理者的培訓,可采取政府組織、企業買單的形式,引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者樹立正確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切實關心勞動者的休息權益。2、通過法律宣傳提高勞動者自身的權利意識。如制作法律知識手冊發放到各企業,讓勞動者了解勞動法對勞動者權益的一般規定,熟悉相關的法律條文,尤其是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向勞動者宣講基本的維權技巧: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寫清楚工作時間,盡可能地保存好勞動合同文本及相關書面材料原件,以便權益受到侵害時作為申訴或訴訟的有力證據,從而切實的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提高勞動者法律意識。3、通過法律宣傳提高勞動行政部門的執法意識。首先要正確定位勞動行政部門的角色,只能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裁判員”,而不能錯位介入到具體的經濟活動中作為運動員。其次,增強勞動行政部門的服務意識,為勞動者提供暢通的維權渠道和切實可行的救濟路徑,杜絕行政效率低下、濫用職權等妨害勞動者維權的行為。最后,應充分發揮勞動行政部門的引導作用,加強對企業的規范和指導。(三)培育健康的企業文化,提高執法維權的自覺性。企業文化建設是每個成功企業的靈魂,培育健康的企業文化是每個企業的責任。勞動文化建設是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企業文化中要破除不正確的“加班=勤奮工作”的“加班光榮”論,營造“休息是為了更好地工作,更好地創造價值”的良好工作氛圍。包括用人單位、勞動者都應該有重視保障勞動者休息權的意識,并將對休息權的正確認識貫徹到用人單位的實際活動之中。要使勞動者能夠積極工作,就必須創造良好的勞動環境和勞動氛圍,充分保證勞動者在自由和安全條件下工作。國家、社會和用人單位應從物質方面為勞動者更好地實現休息權提供條件,比如增設療養院、休養所、文化宮、運動場、圖書館等休閑娛樂設施,這些設施是我國勞動者實現休息權和培養健康勞動文化的重要保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勞動者有休息休假的權利,可以不加班。且單位安排加班需經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方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勞動者同意加班的,應支付加班費。 勞動法 第三條【勞動者權利義務】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 勞動爭議處理 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周休日】用人單位應當 保證勞動者 每周至少休息1日。 第四十條【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工作時間延長限制】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四十三條【禁止違法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 勞動合同規定 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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