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務派遣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可自行與勞務派遣單位協商解除,也可以在勞務派遣單位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和合同約定的義務時勞務派遣員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被派遣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是不同的,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之間確立的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務合同:一般指的是雇傭合同。勞務合同是提供勞務一方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服務的合同,以提供勞務方的勞動行為為合同標的的,通常會涉及多方當事人。
勞動合同中勞動支配權在用人單位,勞動風險由社會、用人單位、勞動者三方承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勞務派遣中解除勞動合同,被派遣勞動者可以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務合同。
或者因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情形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當然如果是被派遣勞動者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等情形;或者是因為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上這種情形的,用工單位可以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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