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勞動爭議調解程序為:1、當事人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2、調解組織受理調解后組織展開調解;3、經第三方組織調解可以達成調解協議的,由調解組織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4、若15日內無法達成調解協議,則當事人可以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調解程序有以下這些: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人事爭議,當事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向調解組織提出調解申請。二、受理調解申請:調解組織接到調解申請后,應當及時對調解申請進行審查,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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