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仲裁中,哪些證據由勞動者舉證
勞動者在勞動爭議訴訟中具有保護弱者的、舉證責任倒置的法律規定。對于勞動者而言只要證明是在這一家單位就業的就行,證據可以有銀行工資卡、銀行工資清單、上崗證、聘書、勞動合同、考勤表、考勤卡、工資單、以及能夠證明在此就業的錄音、錄像(有負責人、人力資源部門與你對話),其中一項就行。至于糾紛發生、處置等的證據依據國家法規有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發生工資糾紛怎么舉證
在 勞動爭議 案件中對于 工資 支付發生爭議的, 舉證責任 如下: 1、用人單位應就勞動者已領取工資的情況進行舉證。 2、用人單位延期支付工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系無故 拖欠工資 的,用人單位應就延期支付工資的原因進行舉證。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 勞動爭議仲裁 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解釋二第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 勞動法 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一)在 勞動關系 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三)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后產生的支付工資、 經濟補償金 、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后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舉證的規定
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舉證的規定如下:
1、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勞動(人事關系成立的,應當提交相應的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領取工資、福利待遇、辦理社會保險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證、服務證等)提供相關證據;
2、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工資標準高于合同約定或已實際領取的工資數額的,應就其主張的工資標準舉證;
3、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應就用人單位減少工資等報酬的事實舉證;
4、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追索申請仲裁之日兩年前的工資等報酬的,原則上由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舉證。
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應當對以下幾種情形承擔舉證責任:
1、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
2、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和考勤記錄等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勞動者無法提供的由用人單位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其他證據。
綜上所述,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舉證的規定有: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建立勞動關系的應該提交勞動關系的相關證據、證明;勞動者一方當事人要求工作標準高于合同約定或按照合同約定應按工資標準舉證;勞動者一方當事人主張減少合同約定的工作報酬應按減少工資報酬的事實舉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相關推薦:
職員的探親假有多少天(探親假國家規定細則)
如何寫勞動仲裁申訴書(勞動仲裁怎么寫申訴書)
網購快遞丟了怎么賠償(網購快遞丟件了怎么賠償)
年休假制度是什么(勞動法年假休假制度規定細則)
個人如何辦理工傷鑒定(個人工傷鑒定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