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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時效延長的條件(勞動仲裁延期)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1-04 15:44:34

勞動糾紛的訴訟時效為幾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拖欠了工資四十多天,現在還能申請勞動仲裁,未超過一年。我們知道,一般的民事糾紛,當事人都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且一般的民事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是勞動爭議與一般的民事訴訟不一樣。那么,勞動爭議的訴訟時效是多久呢?如果要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勞動爭議,對于勞動爭議訴訟有哪些程序呢我國法院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3年,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日,即案件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不服,應當在收到該仲裁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時限是,自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對于超過規定時限未作出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審理法官予以解釋,咨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拓展資料:由于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個前置程序,而這一程序又是法院是否立案審理的關鍵,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拖欠了工資四十多天,現在還能申請勞動仲裁,未超過一年。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就該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起算點如何確定,勞動部答復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審限期限是多久?

仲裁 確認勞動關系 審限期限是多久? 一、仲裁確認勞動關系審限期限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 勞動爭議 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被申請人收到 仲裁申請書 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申請確定 勞動關系 仲裁需要的材料 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沒有與自己 簽訂勞動合同 的,就要注意收集以下 證據 了,以備不時之需。 (一) 工資 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對于仲裁勞動關系的確認,是從勞動者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在五日內,勞動仲裁部門會進行審核是否能對其進行受理,如果不進行受理的話,勞動者可以在未通過受理之后,向當地的法院進行法律 申訴 來解決相關的問題。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我們都知道解決糾紛的最有利方式就是申請制裁,但是當事人可能會因各種各樣的原因而耽誤仲裁時效的情況,那么勞動仲裁時效過了怎么辦?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六年1

   一、法院對勞動仲裁時效已過怎樣認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超過一年申請勞動仲裁的,就超過仲裁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有何區別

  1、在機構設置方面,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按行政區劃分別在縣、市和市轄區等設立的處理勞動爭議的特別機構,其常設辦事機構設于各同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內。

  2、在受案范圍方面,仲裁涵蓋民事、經濟的絕大多數領域,包括各類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勞動爭議仲裁僅限于勞動爭議。

  3、在管轄方式方面,仲裁實行協議管轄,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訴訟或者仲裁,也可自主選定仲裁委員會;而勞動爭議仲裁實行地域管轄和級別管轄,當事人之間發生勞動爭議后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必須先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且當事人之間無需訂有仲裁協議。

  4、在裁決效力方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是非終局性的,當事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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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規定期限,能否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正2001)14號)第3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82條的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60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規定賦予了人民法院最終確定申請仲裁時效的權力。《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第23條規定: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這一規定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關于時效中止的規定沖突,根據后法優于前法,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生效后應當以其為準,不再援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關于這個問題規定。

  也就是說,在遇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致使當事人不能依照時效規定申請仲裁的,適用時效中斷制度,時效期間從時效中斷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后,在合并計算的時效期間內,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而繼續計算后超過時效期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不予受理。

   實務中處理此類問題需注意:

  (1)應當確定當事人的仲裁申請是否超過了時效期間,是否存在時效中斷或者中止的情形,是否屬于因拖欠勞動報酬而發生的爭議。

  (2)如果當事人的仲裁申請確已超過時效期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通知書。

  (3)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9條的規定,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此應當受理。

  對于確已超過仲裁時效,又無時效中斷或者中止事由的,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勞動仲裁時效過了六年3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規定了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對于超過仲裁時效在仲裁機構不予受理又起訴至法院的,法院如何處理呢?

  我們知道,目前民事案件的訴訟時效是兩年,那么勞動爭議在超過仲裁時效一年后,又不服仲裁訴至法院,是否需要再考慮訴訟時效呢?

  就仲裁時效性質來說,筆者認為其與訴訟時效性質無異。其在程序上、效果上均是相同的。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勞動爭議中,仲裁程序是訴訟程序的法定前置程序。

  因此從程序上的兩者銜接來說,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期間可以說就是它的訴訟時效。如果超過此期間,經仲裁處理而不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再提起訴訟的,理當引起超過訴訟時效的同樣后果—勝訴權的喪失。此時,法院依法應予受理,但在被告方抗辯訴訟時效經審查確已超過仲裁時效且無中止、中斷、延長等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還有人認為這種情形下,當事人起訴至法院時,應適用民事訴訟的兩年時效制度。筆者認為,按此邏輯,超過仲裁時效導致仲裁勝訴權的喪失時,其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只要兩年的訴訟時效未屆滿,當事人不會產生超過時效的不利后果。明顯,仲裁時效的規定這樣豈不多余?直接規定訴訟時效就可以了。

  再者,我國《勞動法》司法解釋也規定了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事訴訟中的基本法律制度,其建立是為有效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合法權利,法諺有云:“法律不保護在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也為保護法律的公平公正,維護社會穩定和安全。

  在此,我們要提醒的是:作為當事人,在勞動爭議發生后,需要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依法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一年內,及時向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避免產生因超過仲裁時效而產生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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