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的違約金怎么算
勞動的違約金計算如下: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得知勞動合同的違約金有以下計算情形:
1、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限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期中與勞動者約定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3、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即只有在規定約定服務期和特定的條件下才能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合同對方違約怎么賠償:
1、依據當事人是否有約定違約金,分為約定賠償和法定賠償
約定賠償包括兩種情形:當事人在合同約定賠償的條款,另一種是合同沒有約定,但合同成立后達成賠償的協議;
2、約定賠償
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預先約定一方違約產生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或向對方支付一定的金錢。由于損失的范圍在合同訂立時難以確定,因此,當事人在合同中只能約定賠償的計算辦法,而不宜約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數額。賠償可以用金錢貨幣形式確定,也可以用非金錢方式確定;
3、法定賠償
指在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時,按照法律規定的辦法計算賠償額進行賠償。
綜上所述,合同成立生效之后,雙方可以通過補充協議的方式來約定具體的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也可以在合同簽訂的時候就約定,所以其中一方不履行義務,對方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有哪些類型
法律主觀:
違約金的類型有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及賠償性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是固有意義上的違約金,賠償性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預先估計的損害賠償總額,又叫做損害賠償額的預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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