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調解程序與仲裁程序
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是指發生勞動糾紛時,勞動者和雇傭單位采取的一種通過第三方仲裁機構,依據相關法律做出對雙方因為糾紛協調而采取的一種法律途徑。 而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二、勞動爭議調解程序的執行 (一)申請與受理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需要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勞動爭議,向所在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明確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在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受理。 (二)調解前的準備 1、弄清爭議的基本事實。 2、了解與爭議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及勞動合同的規定,為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和確定當事人的責任提供準確的法律依據。 3、對調查得到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并結合勞動法規的有關規定判明是非,分析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擬定調解方案和調解意見。 4、召開調解員會議,通報調查情況,討論確定調解方案,在統一認識的基礎上確定調解意見。 5、指定調解委員會成員與勞動爭議當事人談話,宣傳有關勞動法律法規,提出正確對待調解的要求,通過宣傳法律知識及對當事人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為調解奠定良好的思想 (三)調解 勞動爭議的調解一般分為以下幾個步驟:調解委員會主任宣布申請人請求調解的爭議事項、調解紀律、當事人應持的態度;聽取當事人意見;說明調解委員會對爭議的調查結果和調解意見;當事人協議。 (四)調解終結 調解終結的具體方式包括: 1、當事人自行協調。在調解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可以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勞動爭議的調解即行結束; 2、當事人撤回申請。如果當事人在調解過程中撤回自己的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應當準許,并終結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在調解過程中,當事人有權拒絕調解,這時調解委員會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終止調解; 3、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經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各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能達成調解協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委員會主任簽名、蓋章,并加蓋調解委員會印章,調解協議書一式3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委員會各一份)。 三、勞動爭議的特征 (一)勞動糾紛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在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等與勞動者訂立了勞動合同的單位。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身份者之間所發生的爭議,不屬于勞動糾紛。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行政管理中發生的爭議,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服務主體在勞動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等,都不屬勞動糾紛。 (二)勞動糾紛的內容涉及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是為實現勞動關系而產生的爭議。勞動關系是勞動權利義務關系,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不是為了實現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面發生的爭議,就不屬于勞動糾紛的范疇。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的內容非常廣泛,包括就業、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保險、勞動福利、職業培訓、民主管理、獎勵懲罰等。 (三)勞動糾紛既可以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也可以表現為對抗性矛盾,而且兩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糾紛表現為非對抗性矛盾,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不利影響。
勞動爭議仲裁調解程序
勞動爭議 的調解過程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 (一)事前雙方協商。 當事人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調委會提出申請。 調委會辦事機構接到當事人的申請后,在申請被受理前,及時了解情況,組織雙方協商解決,避免矛盾升級。 如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調委會應在四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二)調解步驟: 1、對爭議事項展開細致調查,了解事實真相; 2、調委會主任召集雙方主持調解會議,簡易爭議可由一至二名調解員進行調解; 3、應聽取雙方對爭議事實和理由的陳述,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據有關法律、政策,提出調解意見,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4、經調解達成協議,制作調解協議書,雙方自覺履行; 達不成協議,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 調解過程應制作筆錄。 《 勞動法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 訴訟 ,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勞動局調解流程
勞動局調解,在接受勞動者的調解申請后,首先要查清事實、明確責任,在此基礎上根據有關法律或相關的規定,通過自己的說服、誘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在相互讓步的前提下自愿達成解決勞動爭議的協議。調解步驟如下:1、申請;2、受理;3、調查;4、調解;5、制作調解協議書。但若用人單位不接受調解,則勞動局會告知勞動者向勞動爭議與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準備仲裁申請書、證據材料向勞動爭議與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后,仲裁委員會也會專門組織時間召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進行調解,或在開庭時,直接對雙方進行調解,若雙方能達成一致意見,則會出具仲裁調解書或勞動者直接撤訴,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則仲裁委員會直接在庭審后,送達仲裁裁決書。
一、勞動爭議調解的標準:
1、曾任審判員的;
2、從事法律研究、教學工作并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
3、具有法律知識、從事人力資源管理或者工會等專業工作滿五年的;
4、律師執業滿三年的。
二、勞動調解需要準備的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請登記表原件1份;
2、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原件2份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3、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新一代身份證請復印雙面);
4、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根據不同的授權委托情況提交;授權委托書需明確委托事項和代理權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八十九條 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簡述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程序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是通過勞動立法的形式將勞動爭議處理的機構、原則、程序、受理范圍等確定下來,用以處理勞動爭議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的勞動爭議處理有:一、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雙方通過協商方式自行和解,是當事人應首先爭取解決爭議的途徑。當然協商解決是以雙方自愿為基礎的,不愿協商或者經過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當事人可以選擇調解程序或仲裁程序。二、調解。基層調解組織對企業行政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議。三、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爭議當事人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仲裁。四、人民法院審理。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對仲裁不服的,可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起訴,通過訴訟程序解決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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