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結果生效時間怎么算
仲裁裁決書的生效方式因情況不同而有不同種方式。具體情況如下:
1、仲裁裁決書自裁決收到之后雙方都在15天之內沒有起訴到法院而生效;
2、雙方在裁決書收到之日起15天之內起訴到法院,而法院的最終判決維持仲裁裁決結果,則裁決書自法院最終判決生效之日起生效;
3、當仲裁裁決書是一方當事人缺席情況下作出的,則仲裁裁決自公告送到之日起60日后生效。需要注意的是,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未經法定程序撤銷,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仲裁流程如下:
1、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3、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仲裁庭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綜上所述,仲裁裁決書的15天生效期是從收到的第二天開始計算,開始的那一天是不被計算在內的。這15天內包括雙休日,但是當第15天是雙休日的話,應當順延。例如,第15日正好是周五,那么周五就是最后一天了;第15日是周六或者周日,那么下周一是最后一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五十條
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后反悔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怎么計算
勞動仲裁裁決書生效時間怎么計算生效時間為自收到勞動仲裁裁決書之日起第十六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如果雙方都沒有起訴到法院,則裁決書生效。但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分析】
勞動仲裁流程:1、案件受理。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2、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依法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3、調查取證。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4、仲裁調解。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5、仲裁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請人的申請和被申請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十五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條 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終局裁決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終局裁決生效時間:裁決書在送達的時候,不一定雙方同一天送達。如果雙方都沒有起訴到法院。生效時間為自收到之日起第十六日。收件那天算第一天。比如申請人是7月1日收到,在7月15日前可以起訴到法院,7月16日就生效了。被申請人是7月5日收到,如果7月19日為起訴的最后期限,7月20日為生效日。但裁決書是否真的生效了,要看7月20日雙方都沒起訴才生效。任何一方在起訴有效期限內向法院提起訴訟 ,則裁決書失效,法院裁決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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