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病假的規定如下: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關于病假的規定如下: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關于病假的規定如下: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關于病假的規定如下: 1.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請長病假的職工,在病假期間與原單位保持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①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②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 伙食補助費 ;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③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于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法律客觀: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企業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附:醫療期相關規定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法[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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