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傷 在 工傷認定 方面,《 工傷保險條例 》將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歸入工傷范圍。《意見》中指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致其傷害的“機動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范圍的,應依據《條例》有關規定認定為工傷。但不包括職工因 酒后駕車 、無照駕駛和駕駛無牌照車輛導致傷亡的情形。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申請工傷認定時應提交交管部門出具的《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或相關證明材料。機動車事故發生后向交管部門報案的,受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提交的交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能夠證明是機動車事故的,應認定工傷。 二、 交通事故工傷 如何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包括四層含義:①“上下班途中”,既包括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 加班 的上下班途中;②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機動車發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③此種事故發生的區域范圍,既包括公路、城市街道、也包括胡同(里巷)等供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④事實依據是職工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件;“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按該規定,交通事故可分為機動車交通事故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該法并沒有規定交通事故只能由第三人造成。事實上存在單方交通事故,即交通事故純粹是自己造成的,根本不涉及他人。 交通事故工傷屬于特殊的工傷類型,但并不是說只要職工在上下班的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的,那么就一定會被認定為工傷,此時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要是認定職工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話,那么就無法認定為工傷。之后也是不可以申請獲得工傷方面的賠償。
法律客觀:《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一、員工上下班途中受傷算不算工傷
不一定,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款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也就是說,需要同時滿足以下三個條件,才能算工傷:
1、需要在合理時間、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傷害是由“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所造成;
3、事故必須是“非本人主要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了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認定情形:
1、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3、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交通事故工傷怎么賠償?
由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應當首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關規定處理,然后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辦理工傷保險待遇時,應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及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住院原始發票(已由商業保險支付的要提供原始發票和商業保險支付憑證的復印件)。
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應區分交通事故責任,按責任支付醫療費用。
1、對方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工傷醫療費由責任對方負擔;
2、對方付事故部分責任的,工傷職工可提供醫療費發票復印件。工傷醫療費按照有關規定審核,扣除統籌外費用和由對方及商業保險負擔的部分,剩余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3、對方負事故全責或部分責任而無能力支付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人民法院的無償還能力的證明,工傷保險基金可以支付其工傷醫療費,醫療費發票須是原件。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并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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