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對此是有規定的: 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 第五十九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簽訂勞動合同 未滿一年,并不影響勞動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
法律客觀: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我國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就業機會,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要求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用人單位不得以婦女已婚懷孕生育哺乳等為由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提高錄用標準,在安排婦女工作時凡適合婦女從事的職業應盡可能多地使用婦女,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二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繁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作業,由于女性的生理機能和身體結構與男子不同,各種不良勞動條件及各種職業危害會對婦女的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勞動法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的勞動,因為礦山井下作業環境差,危險因素多,勞動強度大,同時禁止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性勞動。按照1990年1月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這些禁忌從事的勞動,除礦山井下作業和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外,主要還有森林采伐作業、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電力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超過25公斤的作業。三對女職工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特殊保護。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在已婚待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為鉛、苯、汞、鎘等作業場所。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對于懷孕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從事工作的女職工懷孕滿7個月后,其工作場所應當設立工間休息座位。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不得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在休假日勞動等。
你好,關于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那個 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 如下:第一條為了減少和解決 女職工 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其健康,根據 勞動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由本條例附錄列示。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知識培訓。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禁忌的勞動,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第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第六條女職工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前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 產假 ,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用人單位已經參加 生育保險 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 工資 標準支付女職工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 醫療費用 ,用人單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用人單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以下稱哺乳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日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間女職工安排不少于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第十條 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對醫療機構執行本條例附錄所列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第三條第三項、第四條第二項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用人單位執行本條例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本條例第十二條的職責分工,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 申訴 ,依法向勞動 人事爭議 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構成犯罪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
法律客觀:制定婦女保護法是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根據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女職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男女同工同酬。《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2)男女就業平等,企業招工時不得歧視婦女。《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3)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高勞動強度的勞動。《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根據<勞動法>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4)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禁止安排婦女從事礦山井下、森林業伐木、歸楞及流放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建筑業腳手架的組裝和拆除作業,以及電力、電信行業的高處架線作業;連續負重(指每小時負重次數在6次以上)每次負重超過20公斤,間斷負重每次負重超過25公斤的作業。(5)對婦女生理機能變化過程中保護,一般是指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保護。《勞動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對這些問題作了規定。(6)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的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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