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一般由起訴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我國實施“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即由起訴方的當事人對其主張的事實提供證據并予以證明,若訴訟終結時根據全案證據仍不能判明當事人主張事實的真偽,則由該當事人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證據規則全文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分析:一、所謂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其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風險。
二、確定勞動爭議仲裁的舉證責任,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按照勞動爭議的性質確定相應的原則。
1、對因履行勞動合同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是一種平等主體關系之間的爭議,應確
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申訴方負舉證責任2、對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發生的爭議,這是一種隸屬關系的爭議,應確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作出決定的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3、對因用人單位拖欠職工工資、拖欠職工福利待遇、拒為職工提供勞動安全條件和防護用品等發生的爭議,這是一種由人身依附關系引起的爭議,也應確定”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勞動爭議 案件中舉證責任的規定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 民事訴訟 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規定:“在 合同糾紛 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乙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這是我國民事訴訟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這是民事訴訟的最基本原則。 但是,由于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在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中,由于 勞動關系 既有平等性又有隸屬性的特點,使得用人單位在舉證方面處于天然的優勢地位,所以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做出的開除、除名、辭退、、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而新頒布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39條也規定:“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一般來說,主要是用人單位的企業內部勞動規章、考勤記錄、工資表、社會保險費臺帳、人事檔案等證據,這些證據由用人單位單方面保管,勞動者一般沒有辦法自己舉證證明,所以法律將舉證責任倒置,由有能力舉證的單位承擔。 總之,由于 勞動仲裁 、訴訟案件的舉證責任不同于一般案件,建議用人單位在日常要做好收集、保護證據的工作,否則可能在仲裁、訴訟過程中產生不利后果。比如員工 曠工 被開除的,由于單位沒有考勤記錄,往往會被認為員工正常出勤,如單位要證明員工拒絕簽訂書面 勞動合同 的,就要提交其書面通知員工簽約或員工拒絕簽約的證據。 以上就是關于舉證問題的介紹了,對于發生勞動爭議者,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往往由于自己的原因而無法搜集到一些有利的證據,在這樣的情況下,建議您聯系我們 網 的專業律師為您提供法律幫助。
法律客觀:一、舉證責任的歸責舉證責任,是指當法律要件事實在爭議處理程序中處于真偽不明狀態時,負有證實法律要件的當事人一方所承受的裁判者作出于其不利判斷的危險。“法釋〔2001〕14號“第13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1.工傷案件的舉證責任在工傷賠償案件中,關于工傷事故和職業病認定的舉證責任,不應當完全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1)工傷認定的舉證責任《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第19條規定,職工或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而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工傷認定辦法》(2003)第14條進一步規定,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部門可以根據受傷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2)職業病認定的舉證責任《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第42條第2款規定,沒有證據否定職業病危害因素與病人臨床表現之間的必然練習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應當診斷為職業病。該法第53條規定,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這都表明,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用人單位有無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勞動者患病是否由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對其無職業病危害因素和勞動者患病不是其職業病危害因素所致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而勞動者對其提出的用人單位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和該職業病危害因素致使勞動者患病的主張,不應當負舉證責任。2.工資拖欠案件的舉證責任在工資拖欠案件中,勞動者只需要舉證證明其已履行勞動義務即可,而對用人單位未付工資的事實不應當負舉證責任。《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第6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這表明,用人單位有義務保存已支付工資的證據,而勞動者一般不可能掌握未支付工資的證據,在勞動者提出已履行勞動義務的證據并提出追索拖欠工資的主張時,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證明已支付工資,就應當認定未支付工資的事實并支持勞動者的主張。二、勞動合同糾紛案件舉證指引(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規定:在 勞動爭議 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辭退、除名、解除、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 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 證人 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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