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限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 合同終止 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齡 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理解: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雙方 勞動關系 即告終止,權利義務不再約束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如果雙方協商一致,還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延長期限。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由當事人雙方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不受法律限制。 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負有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義務。只有在勞動者不同意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拒絕續簽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的續訂通知是法定義務。勞動糾紛律師認為,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后,用人單位只有向勞動者提出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續訂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用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是否愿意續訂勞動合同,必須以用人單位“通知”為前提。 2)、用人單位沒有履行續約通知義務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后,用人單位唯一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途徑就是,通知勞動者以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拒絕。 律師建議: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書面通知勞動者是否續訂,取得其明確的書面意見書。因為用人單位如果無法證明勞動者拒絕續約,就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到勞動者退休。但只要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這種合同適用于工作保密性強、技術復雜、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員穩定的崗位。對于勞動者來說,也有利于實現長期穩定職業,鉆研業務技術。這種合同對于用人單位來說,有利于維護其經濟利益,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的流失。核心員工的流失可能導致企業核心技術或商業機密的泄露;導致企業關鍵崗位的空缺,影響企業的整體運作,甚至可能對企業造成嚴重的損害;企業需要支付相應的重新招募和培訓費用。 律師提醒: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兩種情形。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本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只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沒有采取脅迫、欺詐、隱瞞事實等非法手段,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就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在法律規定的情形出現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a)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b)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c)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的情況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勝任工作,或不能勝任工作,續訂勞動合同的。 律師提醒:只要連續簽訂了兩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員工提出,用人單位就應該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某一項工作或工程開始之日,即為合同開始之時,此項工作或工作完畢,合同即告終止。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用工方式和其他員工無異,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享受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這種勞動合同實際上屬于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不過表現形式不同。 一般在以下幾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以完成單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以項目承包方式完成承包任務的勞動合同; (3)因季節原因臨時用工的勞動合同; (4)其他雙方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律師提醒: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 試用期 。只要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完成了工作任務,就能說明勞動者勝任這份工作。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全部內容,相信大家閱讀之后都能對這方面的 法律知識 有所了解,如果關于上述介紹還有其他疑問或者實際情況比較特殊的,可以來進行 法律咨詢 ,也可以撥打熱線電話進行咨詢。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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