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年休假補貼的計算方法為:每日的工資收入等于每月工資收入除以每月工資的天數。沒有休年假的工資為每日的工資收入乘以百分之三百,其中三倍為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的工資收入。每日工資等于每月平均工資除以每月工資的天數。月平均工資等于一年內到期工資總額減去加班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如果職工未休年休假,則其工資報酬=全年工資收入÷年工作天數×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3。對職工應休未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一般有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有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則有15天。
法律客觀:《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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