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 認定這個問題 勞動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21]12號)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 法規 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 簽訂勞動合同 ,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 工資 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 社會保險 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 舉證責任 。 勞動者在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 勞動爭議 時均可以參考該通知提供相關的 證據 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如果勞動者因用人單位原因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或 證人 證言,是否有其它的證據,或通過其它方式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勞動者可結合在用人單位實際工作的情況,在前搜集下列證據證明勞動關系:1、記載有勞動者名字的用人單位文件用人單位下發的各種通知、工作任務單、任命通知書、介紹信、簽到表等書面資料中只要含有勞動者本人的名字,可以說明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事實。需要注意的是,本類證據上一定要有單位公章才能確保證明的效力。2、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的有本人簽名的或其它類型合同在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簽訂經濟合同時,勞動者作為用人單位的代表在合同上簽字。如果勞動者能提供這些合同原件,可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除非用人單位能夠提供反證證明雙方只是委托 代理 關系。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合同原件,或合同原件單位未蓋章,勞動者可以持合同讓其它單位加蓋公章確認真實性,亦可證明雙方勞動關系。 事實上,如果與用人單位有業務聯系的單位能出具有關勞動者曾代表用人單位洽談些業務方面的證明,也可以證明勞動者曾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此類證據由于是法人或其它組強開具的,比證人證言效力要高,按證據規則的規定也不需出具單位出庭質證,法院或仲裁即可認可其效力。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簽名的資料勞動者因工作崗位的不同,對外代表用人單位開展工作的形式也大不相同,有時會在辦理具體事務時向第三方提供有單位蓋章和本人簽名的資料。關于此種類型的證據,有很多表現形式,比如說代表用人單位向有關單位或機關申報材料,代表用人單位到第三方處領取 支票 時在支票存根處有本人簽名等。勞動者如能取得與用人單位有業務往來的第三方開具有關的證明4、錄音、錄像、照片錄音是指在本人與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協商談判具體事宜時錄音。只要錄音能夠清楚反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承認你為用人單位提供過勞動及何時起提供勞動,可以基本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除非用人單位提供較為充分的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方面的反證。另外,勞動者在工作時可用相機或手機拍攝上下班情況、工作方面的錄像也可作為證明提供勞動的證據,進而推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如果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仍不能提供上述證據,可以通過向投訴或舉報幫你搜集有利的證據。到勞動仲裁階段,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申請到 勞動監察 部門調取即可。總之,勞動者申請仲裁前盡可能搜集勞動關系方面的證據,從而避免敗訴的風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系處理。
勞動關系的認定條件,具體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盯談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用人單位大早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只要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存在用工行為,則雙方之間就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勞動關系包括各類企業、個體工商戶、事業單位在實現勞動過程凱仿碰中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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