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時應當具備哪些條款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二、勞動合同中哪些條款可以約定《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是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納入合同條款的內容。上述規定所涉及的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即為約定條款。根據《勞動》的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除對必備條款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外,如果認為有必要,還可將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的一項或數項寫進合同條款。這些內容是合同當事人雙方自愿協商確定的,不是法定的。不同行業、不同用人單位、不同工作崗位的情況不同,決定了勞動合同的該項條款也有一定的區別。對那些特殊崗位的特殊情況,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協商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作為約定條款加以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協商約定條款時,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對約定事項的規定,否則,所約定的條款即為無效條款,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三、無效勞動合同有哪些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雖經過當事人雙方同意訂立,但因勞動合同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無效勞動合同分為全部無效和部分無效兩種。根據《勞動合同法》條的規定,無效勞動合同的表現形式為:(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2)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如果訂立勞動合同時,當事人一方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有意制造假象欺騙對方,致使另一方上當受騙,造成與實際情況不符的認識和判斷,從而同意訂立的勞動合同,則屬于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威脅手段,指當事人一方用可能實現的危害對方人身或財產安全的行為相要挾,迫使對方違背意愿而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無論是采取欺詐手段還是威脅手段,所訂立的勞動合同都違背了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它的后果是侵犯了一方當事人的權益,因而這種勞動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部分無效勞動合同是指,其部分條款無效的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也就是說,勞動合同的無效不能由合同雙方當事人決定。雙方的身份要表明,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地點、勞動報酬、休息休假、保險等內容是勞動合同中必備的條款,在法律中都有明確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前要認真審核合同中是否具有相應條款。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分析:勞動合同的必要條款有: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社會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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