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屬于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是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必備的條款包括: 1、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相關信息,一般包括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及其相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相關信息,勞動者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 2、勞動合同的期限。雙方可根據需求約定具體的期限,其中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為1年、3年、5年。 3、勞動者的工作地點以及相應的工作內容。 4、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及休息休假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強制要求勞動者無償加班,加班時間不得超過法律的規定,需要保證勞動者的正常休息時間。 5、相關社會保險條款。用人單位需要為勞動者購買五險,具體為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 6、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提供相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對于易患職業病的行業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職業危害防護。對于未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的,勞動者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7、其他法律規定的條款。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法定條款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法定條款包括哪些勞動合同法定條款包括以下幾點:
1、勞動合同期限;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是否續訂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用人單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可獲取用工靈活性和降低用工成本,但勞動者的職業穩定感較差。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哪個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這一規定明確了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勞動合同的任意條款:試用期、服務期、競業限制、違約金。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勞動合同的法定形式是書面形式,其必備條款有7項:
1、勞動合同期限:
法律規定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令;以完成一定的工為期限,例如:勞務公司外派一員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兩個公司簽訂了勞務合同,勞務公司與外派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是以勞務合同的解除或終止而終止,這種合同期限就屬于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種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簽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掌握這種訂立勞動合同的技巧,可以避免工作崗位約定過死,因變更崗位條款協商不一致而發生的爭議。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衛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采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制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這一必備條款一般是在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因這類合同沒有終止的時限。但其他期限種類的合同也可以約定。須注意的是,雙方當事人不得將法律規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合同的條件,以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改為終止合同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一般約定兩種違約責任形式,第一種是一方違約賠償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即賠償損失的方式 ;二是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法,采用違約金方式應當注意根據職工一方承受能力來約定具體金額,避免出現顯失公平的情形。違約,不是指一般性的違約,而是指嚴重違約,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職工違約離職,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合同等。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勞動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一、必備條款與約定條款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釋】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提示】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實施前(2008.1.1)的工作年限。
【提示】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施行后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提示】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相關鏈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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