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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協議書是什么(就業協議書名詞解釋)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1-05 13:54:23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詳細解釋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詳細解釋

  就業協議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

   1、基本概述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時所訂立的書面協議,但兩者分處兩個相互聯系的不同階段,表現在:

  1、畢業生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在校時,由學校參與見證的,與用人單位協商簽訂的,是編制畢業生就業計劃方案和畢業生派遣的依據,勞動合同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明確勞動關系中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學校不是勞動合同的主體,也不是勞動合同的見證方,勞動合同是上崗畢業生從事何種崗位、享受何種待遇等權利和義務的依據。

  2、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勞動合同訂立在后,如果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就工資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約定,亦可在就業協議備注條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訂立勞動合同對此內容應予認可。

  4、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對于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承諾履行協議,高校不作為第三方。高校只在“有關信息及意見”一欄填寫(或制作長條章加蓋)學校的聯系電話、郵箱、郵寄地址及相關意見等信息。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應,是編制畢業生的就業計劃和將來可能發生違約情況時的判斷依據。

  5、現實中就業協議存在的尷尬現象,必須先簽訂就業協議,學校才發畢業證的現象(不簽三方,不發畢業證)。這樣,就業協議不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而是未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

   2、主要條款

   主要內容

   就業協議書的基本內容 :

  (1)高校畢業生基本情況,應包括: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專業、學制、畢業時間、學歷、聯系方式等。

  (2)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應包括:單位名稱、組織機構代碼、單位性質、聯系人及聯系方式、檔案接收地等。

  (3)高校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約定的有關內容,可包括:工作地點及工作崗位;戶口遷入地;違約責任;協議自動失效條款、協議終止條款;雙方約定的其他事宜。

  (4)各方應嚴格履行協議,任何一方若違反協議,應承擔違約責任。

  (5)其他補充協議。

   協議包括

  由甲方(用人單位)和乙方(高校畢業生),同意簽訂如下協議: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介紹情況,經了解,同意接受乙方,并負責有關接受手續。

  (2)乙方應如實向甲方介紹情況,同意到甲方工作,服從甲方的工作安排。

  (4)甲乙雙方如有其他約定,應在備注欄明確,并視為本協議書的一部分。

  (5)雙方中有一方要變動協議,須提前一個月征得對方的同意,否則按違約處理。

  (6)本協議一式三份,分別由甲方、乙方和學校就業工作部門留存,復印件無效。

  (7)就業協議書由各省級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主管部門或高等學校印制,由高等學校統一發放給畢業生。

   3、協議簽訂

   簽訂原則

  是指雙方在訂立就業協議時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

  1、主體合法原則: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

  對畢業生而言,就是必須要取得畢業資格,如果學生在派遣時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可以不予接收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畢業生計劃和錄用自主權,否則畢業生可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

  2、平等協商原則:

  就業協議的雙方在簽訂就業協議時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學校也不得采用行政手段要求畢業生到指定單位就業(不包括有特殊情況的畢業生),用人單位亦不應在簽訂就業協議時要求畢業生交納過高數額的風險金、保證金。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應是一致的。除協議書規定內容外,雙方如有其他約定事項可在協議書“備注”內容中加以補充確定。

   簽訂步驟

  就業協議的訂立一般要經過兩個步驟,即要約和承諾。

  1、要約

  畢業生持學校統一印制的就業推薦表或復印件參加各地供需洽談會(人才市場),進行雙向選擇,或向各用人單位寄發書面材料,應視為要約邀請,用人單位收到畢業生材料,對畢業生進行考察后,表示同意接收并將回執寄到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或畢業生來人,應為要約。

  2、承諾

  畢業生收到用人單位回執或通過其他方式得到用人單位答復后,從中作出選擇并到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領取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即為承諾。由于畢業生就業工作比較繁瑣,比較具體,有時很難明確分為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比如:有的畢業生參加公務員考試,達到面試線后,到用人單位參加面試、體檢,用人單位也對畢業生進政審、閱檔,表示同意接收,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應與該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而不應再選擇其他單位。又如,用人單位到學校挑選畢業生,畢業生自己主動報名,經學校積極推薦,用人單位也表示同意接收,但要回到單位后再正式發函簽協議,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也應安心等待與用人單位簽約,而不能出爾反爾,以未正式簽協議為由,置學校信譽于不顧,在這過程中與其他單位簽約,這樣也浪費了其他畢業生的就業機會。

   簽訂注意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并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注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蓋章。

  3、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訂協議書起的十個工作日內將協議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的工作部門。

  4、由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在協議書“乙方基本信息”中的“學校有關信息及意見”一欄填寫(或制作長條章加蓋),補蓋學校就業部門公章,并及時將協議書反饋用人單位。

   4、無效協議

   概念

  無效協議是指欠缺就業協議的有效要件或違反就業協議訂立的原則從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無效協議自訂立之日起無效。

  例子

  1、有的就業協議書對畢業生顯失公平,或違反公平競爭、公平錄用的原則。

  2、采取欺騙等違法手段簽訂的就業協議無效,如用人單位未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根本無錄用計劃而與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無效協議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責任方承擔。

   5、協議解除

   概念

  為了維護就業協議書的嚴肅性和學校的`聲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書》后,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都應認真履行協議。倘若畢業生因特殊原因要求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已簽訂《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如要違約,需辦理解約手續。

   步驟

  1、到原簽協議書的單位辦理書面同意的解約函(蓋單位公章)。

  2、向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闡明解約理由),并附上單位及上級人事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解約函,交招生就業辦。

  3、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審批換發新的《就業協議書》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二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協議。屬違約行為,解約方應對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單方依法或依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的或協議上的依據,如學生未取得畢業資格,用人單位有權單方解除就業協議,畢業生錄用之后,可解除就業協議,或依協議規定,畢業生未通過用人單位所在地組織的公務員考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協議,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二方解除

  二方解除是指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經協商一致,消滅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此類解除因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一致的體現,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雙方解除應在就業計劃上報主管部門之前進行,如就業派遣計劃下達后雙方解除,還須經主管部門批準辦理調整改派。

   6、違約后果

   定義

  就業協議書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應向權利受損方支付協議條款所規定的違約金,從實際情況來看,就業違約多為畢業生違約。

  違約結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現在:1、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畢業生做了大量的工作,有的甚至對畢業生將要從事的具體工作也有所安排。同時畢業生就業工作時間相對比較集中,一旦畢業生因某種原因違約,勢必使用人單位的錄用工作付之東流,用人單位若另起爐灶,選擇其他畢業生,在時間上也不允許。從而給用人單位工作造成被動。2、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行為,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用人單位由于畢業生存在違約現象,而對學校的推薦工作表示懷疑。從歷年上情況來看,一旦畢業生違約,該用人單位在幾年之內不愿到學校來挑選畢業生。面對激烈的就業競爭,用人單位需求就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如此下去,必定影響今后學校的畢業生就業工作。同時影響學校就業計劃方案的制定和上報,并影響學校的正常派遣工作。3、就其他畢業生而言,用人單位到校挑選畢業生,一旦與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就不可能再錄用其他畢業生。若日后該畢業生違約,有些當初希望到該用人單位工作的其他畢業生由于錄用時間等原因,也無法補缺,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影響其他畢業生就業。因此,畢業生在就業過程應慎重選擇,認真履約。

   7、意義

   概述

  就業協議作為用人單位、畢業生之間雙方的一份意向性協議,不僅能為畢業生解決工作問題,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同時,也保障了用人單位能夠從不同學校找到合適,優秀的畢業生。

  具體作用

  第一、保障畢業生在尋找工作階段的權利與義務,約束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勞動合同的內容等。當發現所要簽訂的勞動合同與就業協議不一致,特別是出現對維護畢業生權益不利的情況時,畢業生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已經簽訂生效的就業協議,制定新的勞動合同,使其內容符合就業協議。

  第二、保障用人單位能方便地直接從學校方面調出該畢業生真實的檔案、資料。次乃令用人單位能夠方便,清楚了解畢業生真實情況。

   8、注意事項

   一般事項

  須注意的是學校同意蓋章這一步一定要最后執行以保護學生的權益高校畢業生就業必須由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簽署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各執一份。就業協議書由國家或市高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一)畢業生和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二)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蓋章;

  (三)用人單位必須在與畢業生簽署協議書起的15天內,將協議書送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

  (四)學校同意蓋章,并及時將意見反饋用人單位。

  采用欺騙等手段簽署的就業協議書無效,并由欺騙責任方承擔違約責任

  (五)畢業生如需調整就業單位,在本市、縣、區范圍內的,由當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調整手續;跨地區,由兩地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辦理調整手續;從市、縣、區調整到省級、中直單位,或從省級、中直單位調整到市、縣、區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調整就業去向,由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辦理,每位畢業生只允許調整一次就業單位。

  1、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截止日期為6月30日。

  2、畢業生辦理就業調整時,須攜帶如下材料:

  A原就業報到證

  B以前已落實就業單位的,須出具原就業單位同意解除協議并經上級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意見。

  C現已落實單位的,須出具與就業單位簽訂的并經上級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同意的就業協議書,或是就業單位出具的,并經上級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同意的書面接收意見。

  3、已落實單位的畢業生如落實新用人單位,可憑原就業協議書(一式三份)和解除協議證明,向招生就業辦申請換發新就業協議書(每位畢業生只允許換1次),改派由學生自行到省教育廳簽發新的就業報到證。

  (六)各類證件遺失怎么辦?

  畢業證書遺失:本證遺失不補,學校給予出具證明。

  學位證書遺失:本證遺失不補,學校給予出具證明。

  戶口遷移證遺失:向發證戶籍中心掛失,并補辦。

  就業協議書遺失:登報申明作廢,攜帶報紙及系審核同意的書面材料到招生就業辦補辦。(指已簽好的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如遺失《就業協議書》,請于就近的報刊登報聲明作廢,隨帶報紙經所在系負責大學生就業工作的老師簽署意見,至招生就業辦,招生就業辦審核同意后,予以補發。補發的《就業協議書》上注明“該生原件已遺失,此份為遺失補辦件”,以示有別于正式的《就業協議書》。

  畢業生如謊報遺失《就業協議書》,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校規校紀處分。

   協議區分

  大學生畢業前后往往要簽署三份協議:實習協議、就業協議、勞動合同,但是不少學生和用人單位都不能區分三份協議的特點和效力。

  實習協議是指在校學生通過參加實習單位的實際工作進行實踐學習,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就業協議是指在校學生畢業前與學校、用人單位三方簽訂的協議,目的在于約束學生和用人單位在畢業后建立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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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1、法律依據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制定的,為高校應屆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簽訂就業協議的一種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的依據是勞動合同法。

2、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書主要體現畢業生情況和意見、用人單位情況和意見及學校意見。勞動合同的目的,是指勞動者同企業、事業等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3、內容不同

就業協議書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收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計劃進行派遣。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4、時間不同

就業協議書制定時間在勞動合同簽定前。

5、時效不同

就業協議書約定僅指學生在畢業后到用人單位去工作的一份書面合同。勞動合同規定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中載明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等條款,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就業協議書是什么

  就業協議書是什么?有什么作用?下面是我整理的關于就業協議書的相關內容,供大家閱讀參考,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就業協議書的作用

  就業協議書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

  其一般由國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區就業主管部門統一制表。

  就業協議書是作為學校列入派遣計劃的重要依據,由學校發給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存一份作為辦理報到、接轉行政和戶口關系的依據。

  簽訂就業協議書是國家為規范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避免混亂,杜絕就業欺詐行為,維護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嚴肅性,為維護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的合法權益而采取的一項必要措施。

  畢業生就業協議書每人僅有一份,必須認真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如丟失需公開登報申明,并由公安機關出具證明方能補辦。

  二、就業協議書的性質和特征

  從法律意義上說,協議書若要具有法律效力,它就要具備合同(或契約)的性質和特征。

  因此,就業協議書應該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聘用關系、明確權利、義務的協議。

  該協議應具有以下特征:

  1、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必須相一致

  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必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

  只有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意思表示,但相互之間意思表示的內容不一致,協議都不能成立。

  2.、協議雙方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協議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畢業生,另一方不論是行政事業單位還是其他任何單位,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雙方沒有上下和高低之分。

  3、協議應具體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為確立一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而訂立的。

  因此,不發生任何法律后果、不涉及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意義的。

  4、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為

  協議既然是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就會產生相應的法律后果,因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同時也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護。

  因此,雙方當事人必須認真、嚴格地履行各自應承擔的義務。

  三、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于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見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于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2、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愿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并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所享有的權利義務。

  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3、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才簽訂。

  4、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于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并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5、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

  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就業協議書什么意思

就業協議書是為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畢業生所在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經協商簽定的協議。

就業協議書的介紹:

就業協議是三方合同,它涉及學校、用人單位、學生等三方面,三方相互關聯但彼此獨立;而勞動合同是雙方合同,它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兩方的權利、義務構成。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仍然是學生身份,但是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是勞動者身份。

就業協議書的作用:

就業協議書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訂立的確立勞動關系的協議,實質上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求職最終簽署的合約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簽約一定要慎重,同時協議書的填寫更加不可忽視。

三方協議一旦簽署,就意味著大學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確定,因此,應屆畢業生要特別注意簽約事項。高校就業辦一位老師說,大學生簽三方協議前,要認真查看用人單位的隸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權。

就業協議書常見問題:

1、就業協議書之試用期福利

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三方協議即告終止,此時用人單位會與其簽訂一份正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約定了勞動者在單位的試用期限、服務期限、工資待遇及其它各項福利等事宜。

2、就業協議書之試用期時限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不超過六個月的試用期。

3、就業協議書之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之所以稱為試用,其含義就在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在此期間內考察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雙方都具有較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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