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處理流程:
1、發生工傷后,需先去社保局確認單位是否為自己購買了工傷保險。
若單位已買工傷保險,可要求單位在一個月內申報工傷;若沒有,則需盡快搜集勞動關系證據,一年之內申報工傷。
不管單位有沒有買工傷保險,員工都可以申報工傷,這是以后索賠的前提條件。必須注意要在一年之內申報。
2、待社保局認定為工傷,且醫療期滿后可向社保局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需是社保局指定的鑒定機構,不同于一般的司法鑒定機構,共分十級,最高級別為1級,最低為10級。
3、不同的傷情,醫療期也不同。
醫療期內,員工無需上班,單位若有此要求的,員工亦可拒絕。醫療期內,單位需按照員工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待遇發放工資,很多單位提出只發底薪或按最低工資標準發放工資都是不合法的。
醫療期內,員工需住院治療的,最好住院治療。因為,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陪護人員的誤工費都可以要求支付。若未住院,這兩項都比較難以爭取。
4、勞動能力鑒定后,若對結果有異議的,可在收到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
未評上傷殘等級,只能要求停工留薪(即醫療期內)的工資、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及醫療費。
若評上傷殘等級,可去社保局辦理理賠手續。
5、理賠事項
在解除勞動關系之前,社保局只賠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若單位未買工傷保險的,由單位賠付。
解除勞動關系后,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社保局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未買工傷保險的,均由單位承擔。
擴展資料
《工傷認定辦法》規定:
第四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聘用合同文本復印件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人事關系的其他證明材料;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后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屬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限內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八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全部補正材料后,應當在15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決定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第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需要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應當由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并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一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工傷認定中,可以進行以下調查核實工作: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并作出調查筆錄;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調查核實工作的證據收集參照行政訴訟證據收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和格式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四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工傷的定義
一般情況下,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因工作原因受傷的,屬于工傷。
比較特殊的情形有:
工作崗位突發疾病48小時之內死亡的;
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本人不負主要責任或全責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工傷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工傷認定辦法
一、發生事故傷害后,一般來說用人單位應當在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情況特殊的可以適當的延長。
如果用人單位在該期間內不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本人或者直系親屬可以在事故發生一年之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事故傷害發生后,勞動者應該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并按要求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法人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工傷認定申請表;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四)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五)職工本人身份證明;
(六)用人單位的事故報告及勞動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七)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提交公安機關或人民法院的證明或判決書;
(八)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申請認定因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
(九)由于機動車事故受到傷害的,提交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者相關處理證明;
(十)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轉業、復員、退伍軍人舊傷復發的,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及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的舊傷復發證明;
(十一)由于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傷害的,提交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其他相關行政部門按規定出具的證明;
(十二)突發病死亡的,提交搶救治療記錄、病歷和死亡證明。職工親屬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或親屬關系證明。工會組織代表工傷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應提交工傷職工委托證明和工會介紹信。
三、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四、職工申請勞動能力等級鑒定,應當提交的材料包括:
1、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
2、工傷認定決定;
3、職工工傷證;
4、工傷醫療診斷證明書、檢查結果、病歷等。
五、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擴展資料: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
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 傷亡人員 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鑒定后確定。
勞動能力鑒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鑒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范圍確定,并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為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 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布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工傷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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