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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流程(勞動仲裁的程序有哪些)

首頁 > 勞動人事2024-11-05 15:39:52

簡述勞動爭議的一般處理程序

勞動爭議的處理有三個程序:1、調解。基層調解組織對企業行政單位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促使雙方達成協議;2、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和爭議當事人申請對爭議案件進行調解仲裁;3、人民法院審理。
一、勞動爭議的范圍有: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普通仲裁與勞動爭議仲裁有以下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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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機構的名稱和性質不同。
3、受理案件的范圍不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案件處理的程序

  1、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

  (1)因事實勞動關系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扣發工資引起的爭議

  (6)因工傷發生的爭議等等

  2、勞動爭議的管轄

  勞動爭議有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有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3、勞動爭議的申請(訴訟)時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仲裁程序

  仲裁是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必經的法律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直接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一)申請

  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訴資料是申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盡的義務,也是公正進行勞動爭議仲裁的必要條件。申請人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申請人是勞動者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爭議仲裁申訴登記表;

  (2)申訴書(詳細陳述申訴理由和要求,一式兩份或按被訴人人數提供);

  (3)申訴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當面簽訂并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同時提交受委托 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復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托人簽訂的不收費代理協議書,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間的關系的法律資料。

  (5)被訴人工商注冊信息資料;

  (6)申訴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或證明書等。

  上述證明材料,申訴人能提供的應盡量提供,如果一份都沒有,則立案室不予受理。申訴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復印件一式兩份,庭審后退回原件。)

  (7)《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2、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

  除提交以上(1)至(7)項材料外,申訴人需推薦3-5名員工代表,并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員工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金額表。

  3、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與被訴人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與勞動者第(6)項要求相同)

  (2)《營業執照》副本;

  (3)《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4)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權委托書》(注明委托事項),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5)《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二)庭審

  仲裁委員會接到仲裁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受理后,應當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組成仲裁庭。

  1、注意仲裁庭的組成

  通常由3名仲裁員組成,其中一名為首席仲裁員;對于事實清楚,案情簡單,使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集體勞動案件的仲裁庭由3名以上單數的仲裁員組成。

  2、根據仲裁庭公布的仲裁庭組成人員名單,確定是否申請回避;

  3、申請證據保全,申請先予執行;

  4、庭審前調解,屬于必備程序。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不適用留置送達,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即應當認定為反悔。

  (三)結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1、制作仲裁調解書

  仲裁庭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自送達之日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2、領取仲裁裁決書

  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7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注意保持與仲裁員的緊密聯系。

  (四)裁決

  1、終局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1)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用人單位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也不能申請再次仲裁,但在具備法定情形時,用人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2、其它裁決

  除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受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是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司法機構,我國尚未設立 勞動法 院或者勞動法庭,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其受案范圍是屬于《勞動合同發》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是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我國法院訴訟和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基本程序是大致相似的。

勞動仲裁流程怎么走

申請勞動仲裁流程主要包括:提交申請、仲裁受理、開庭審理、調解裁決四個環節。

一、提交申請

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需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以及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及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4、申請仲裁的日期。

二、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三、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于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四、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1、要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你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后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么工作、約定工資。應敘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后寫結束語和呈文對象。“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后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并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一般是一年。

該時效期間是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但是如果是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則申請時效不受該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勞動者應當在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的一年內提出。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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