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采用列舉和概括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四種情形下企業可進行經濟性裁員:1.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3.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 變更勞動合同 后,仍需裁減人員的;4.其他因 勞動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使勞動 合同無法履行 的。另外,經濟性裁員還有人數上的要求:一次性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如不符合法定人數要求,只能單個 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制糖廠的情況看,該廠目前已處于上述第2項的狀態,屬于“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情形,且擬裁減人數超過了20人,根據前述規定,該廠是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在進行經濟性裁員的具體操作中,單位要嚴格遵循下列程序:1.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2.提出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4.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并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 支付經濟補償金 ,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在裁員時,“老、弱、病、殘”員工一般不得裁減,包括: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病);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3.患病或者 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病);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弱);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 法定退休年齡 不足五年的(老)。同時,裁減人員時,還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2.與本單位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照料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另外,用人單位裁員后,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法律客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簡述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程序: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其意見,制定好裁員方案;并將裁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之后按照方案來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企業經濟性裁員員工補償:
1、解除或終止合同:
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省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經濟補償標準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現實困惑
沈某受雇于某風險投資公司,成為該公司的行政人員,并簽訂了為期4年的勞動合同。不久,該公司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因此,公司決定采取裁員措施。各部門均裁撤百分之四十的工作人員,沈某也身居其中。沈某不服,便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會怎樣裁決呢?企業可以大規模地裁員嗎?
律師答疑
該風險投資公司的情況屬于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為了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能力和生存能力,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辭退一部分職工,以改善經營狀況。本案中,該風險投資公司為了渡過難關,采取經濟性裁員,這原本是可行的。但是,該公司雖然具備了經濟性裁員的法定事由,卻沒有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定的程序,首先是提前30日告知工會,并聽取工會的意見;然后向勞動部門報告裁減方案。該公司采取的程序不合法,因此裁撤員工的行為無效,應當繼續履行與沈某的合同。企業在遭遇嚴重困難,有必要裁員時,經法定程序,可以裁減職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如果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則視為裁員不合法,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法理薈萃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如果裁減的人數達到法定情形,用人單位需要經過法律規定程序才能裁減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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