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毀約賠多少
勞動合同的違約金一般是根據簽訂的勞動合同確定的。若是屬于違約服務期的,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若是違約競業限制條款的,根據雙方約定賠償違約金。
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員工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最高不超過十二個月。員工如果對賠償有異議的,可以與單位進行充分的協商。
1、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先約定好如果一方出現了違約,可以根據到時的違約情況,向另外一方支付具體多少數額的違約金;
2、合同上所規定的的違約金一般都有一個上限,上限是不能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3、一般計算損失額都是根據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來作為依據。
違約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限額20%的規定
法律主觀:
合同違約金上限不得超過實際損失的30%,超過的部分可以向法院申請不予支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585條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應屆生違約金超過5000是否合法
違約金是有上限的,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只有畢業生到單位報到,并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意向變為現實之后,畢業生才能和用人單位形成正式的勞動關系。有的企業在和學生簽訂三方協議后,要求學生畢業前到公司實習,企業在學生畢業后根據其實習表現及簽訂勞動合同的原則。國家規定超過5000元是無效的,可以不繳納應屆畢業生不履行三方協議的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元。
三方協議違約金超過5000不合理。應屆畢業生不履行三方協議的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元,反之,企業不履行三方協議的應向畢業生交違約金,最高為5000元,超過這個數額無效。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那么誰毀約誰就應該支付違約金,但是違約金過高的可以要求減少;
2、如果協議中沒有相關違約金的規定,便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因此,不想去協議約定的崗位,在毀約之后是否支付違約金,需要按照協議書約定處理。另外,簽訂三方協議時將直接涉及切身利益,所以在簽約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大學生簽三方協議首先要看填寫的用人單位名稱是否與單位的有效印鑒名稱一致,如不一致,協議無效。在填寫自己的專業名稱時,要與學校教務處的專業名稱一致,不能簡寫;
2、外企、合資企業、私企一般采用試用期,根據合同期的長度,可以從1-3個月不等,通常試用期為3個月,不得超過6個月。國家機關、高校、研究所一般采用見習期,通常為一年;
3、約定違約金時不宜過高,學生在協商中要力爭將違約金降到最低,通常違約金不得超過5000元;
4、畢業生就業協議屬“格式合同”,畢業生可將簽約前達成的休假、住房、保險等福利待遇在備注欄中說明,如發生糾紛可以拿這個維護合法權利;
5、學生在簽訂協議時,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步驟進行。
綜上所述,:三方協議違約金超過5000不合理。應屆畢業生不履行三方協議的必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最高金額不超過5000元,反之,企業不履行三方協議的應向畢業生交違約金,最高為5000元,超過這個數額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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