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績效能不能扣除,首要的關鍵在于勞動合同中是否約定績效工資。如果公司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約定了具體的績效工資標準,那么公司通過績效考核來扣除績效工資是合理合法的,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那怎么扣都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公司克扣績效工資,那么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申請賠償的。公司加強績效考核無可厚非。如果員工不勝任工作,可以在培訓以后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以后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解除員工勞動合同,但是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需要看情況。績效考核扣工資,如果符合公司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合法的,但是惡意拖欠克扣績效或者工資是不合法的。用人單位代扣勞動者工資只發生在以下情形: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法院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績效考核扣工資不合法,不應該與基本工資掛鉤。除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不得扣除勞動者工資。且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客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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