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概念和處理的原則是什么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勞動爭議處理的原則主要有以下四個:
1、合法原則。依法處理爭議,就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要求和權利,義務要求去解決爭議,同時要掌握好依法的順序,即,有法律依法律,沒有法律依法規,沒有法規依規章,沒有規章依政策。
2、公正原則。這一原則主要應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要將勞動爭議當事人置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有超越另一方當事人的特權,另一方面應注意依法保護勞動關系中的弱者勞動者,這與依法保護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的宗旨是一致的,因為它們共同的基點是依法。
3、及時原則。首先,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以至申請仲裁,避免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案件后,應當在法定結案期限內,盡快處理完畢,以避免案無定日,欠拖不決的現象。最后,對處理結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采取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以保證案件處理結果的最終落實。
4、著重調解原則。調解既是一道專門程序,也是仲裁與審判程序中的重要方法。進行調解應注意的問題:一是必須遵守自愿原則。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須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勞動爭議處理原則
勞動爭議處理原則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是合法的原則、公正原則、及時性原則、以及著重調解的原則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其他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個人,應當遵守上述原則,依法保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1、合法原則合法原則是指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在處理爭議案件時,要以法律為準繩,并遵循有關法定程序。以法律為準繩,就是要求對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要符合國家有關勞動法規的規定,嚴格依法裁決。遵循有關法定程序,就是要求對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要嚴格按照程序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的開始、進行和終結都要符合程序法的規定;同時,對雙方當事人應該享受的請求解決爭議、舉證、辯解、陳述和要求回避等有關程序法的權利要給予平等的保護。
2、公正和平等原則公正和平等原則是指在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過程中,應當公正、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處理程序和處理結果不得偏向任何一方。盡管企業管理者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在企業勞動關系的實際運作過程中所處的地位是不一樣的,前者處于領導者、支配者的地位;后者處于被領導者、被支配者的地位,而一旦企業勞動爭議形成,并進入處理程序階段,兩者便是平等的爭議主體,都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公正和平等原則要求企業勞動爭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和有關規定以上的特權。
3、調解原則調解原則是指調解這種手段貫穿于企業勞動爭議第三方參與處理的全過程。不光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中的全部工作是調解工作,而且仲裁委員會和法院在處理企業勞動爭議中也要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才會行使裁決或判決。同時,即使是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和法院的判決也要以調解的態度強制執行,否則其法律效力的發揮也會大打折扣。
_4、及時處理原則及時處理原則是指企業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在處理爭議案件時,要在法律和有關規定要求的時間范圍內對案件進行受理、審理和結案,無論是調解、仲裁還是訴訟,都不得違背在時限方面的要求,如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案件調解不力,要在規定的時限內結案,不要影響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權利;企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要及時裁決,不得超過法定的處理時限;法院的處理也是這樣,在調解未果的情況下,要及時判決。總之,及時處理原則就是要使雙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保護。
勞動爭議的處理:
1、處理機制:
(1)各國處理勞動爭議所遵循的立法原則不外兩種:一是自愿原則,二是強制原則。遵循不同的基本原則,就會形成不同的組織體制和辦案體制。
(2)根據自愿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獨立于政府的特征較強,由雙方當事人協議是否調解或仲裁;和解協議必須是雙方自愿達成;仲裁人員應由當事人選擇。這就形成了裁審自擇、裁審分軌的雙軌體制。
(3)根據強制原則,調解或仲裁機構與政府的聯系較多,政府常常從中起主要作用;勞動爭議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政府無須協商均可依據法律規定交付仲裁解決爭議;仲裁人員由仲裁機構指定。在強制原則下有的國家規定仲裁裁決具有終局效力,有的國家則規定對裁決不服,當事人可向法院起訴,形成裁審銜接的單軌體制。
2、基本原則:
(1)在查清的基礎上,依法處理勞動爭議原則。
(2)當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3)著重調解勞動爭議原則。
(4)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勞動爭議處理的基本程序】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原則是
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的原則是合法、公正、及時處理。
勞動法規定:“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并規定:“調解原則適用于仲裁和訴訟程序”。
這一規定確立了處理勞動爭議的基本原則,即調解原則;及時處理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這是處理勞動爭議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調解的原則中說勞動爭議可以用調解方式解決。
當事人應當在發生爭議后先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在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并認真遵守履行,只有在調解無效時,才由仲裁機構和法院來解決。
及時處理原則要求勞動爭議當事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及時行使權利、履行職責。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法制的基本原則。
在處理勞動爭議時,要求調解委員會、仲裁委員會及人民法院都必須對爭議的事實進行深入、細致、客觀的調查、分析,查明事實真相,這是準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爭議的基礎。依法維護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當事人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實行調解原則應注意:
1、必須遵守自愿原則。當事人向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必須經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否則調解委員會不予受理。
2、必須堅持合法、公正原則。調解是建立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通過說服教育,使當事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達成和解協議,并不是無原則地進行的。
3、必須與及時裁決或及時判決結合起來。對于當事人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不應久調不決,以免拖延時日,有損于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甚至造成不良后果。
4、及時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
(1)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及時協商或及時申請調解以至申請仲裁,避免超過仲裁申請時效,喪失申請仲裁的權利。其次,勞動爭議處理機構在受理案件后,應當在法定結案期限內,盡快處理完畢。
(2)有關勞動爭議法規對爭議處理規定了嚴格的時間限制,以免“案無定日”、久拖不決的現象。
5、基層解決爭議原則。勞動爭議案件應主要由企業設立的調解委員會和當地縣、市、市轄區仲裁委員會解決。向法院起訴,也是按法定管轄權由當地基層法院受理。
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是合法的原則、公正原則、及時性原則、以及著重調解的原則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其他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個人,應當遵守上述原則,依法保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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