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是什么
經濟性裁員是指企業為應對市場競爭、經濟危機等原因所進行的裁員行為。經濟性裁員不僅需要滿足法律法規的要求,還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條件。下面是經濟性裁員的條件和程序的詳細介紹。
一、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業務萎縮或生產經營困難
企業需要證明其業務萎縮或生產經營困難,也就是企業無法保持原有的生產經營規模,無法實現原有的收入水平,否則不能進行經濟性裁員。
裁員方案的合理性
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需要制定合理的裁員方案,該方案應當公平、合理、透明,并且不能違反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政策。
公司財務狀況
企業需要證明其財務狀況不能支撐原有的生產經營規模和人員數量,也就是企業無法承擔原有的人員成本,否則不能進行經濟性裁員。
盡職調查
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前,需要進行盡職調查,完整地收集、分析相關數據和信息,以證明裁員是必要的、合理的,并且不會對員工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影響。
二、經濟性裁員的程序
內部溝通和協商
企業在裁員前應當與員工進行內部溝通和協商,說明裁員的原因、范圍、程序、政策等,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并且盡量減少裁員對員工的不良影響。
裁員通知
企業在制定裁員方案后,需要向員工發出裁員通知書,并且在通知書中說明裁員的原因、范圍、程序、政策等,以及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補償與安置
企業在裁員后需要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向被裁員工給予相應的補償和安置。補償的標準包括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福利補貼等,安置的方式包括再就業、培訓等。
監督和評估
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需要有專業人員進行監督和評估,以確保裁員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且避免裁員過程中出現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行為。
總之,經濟性裁員是企業在特定情況下進行的一種管理決策,但是企業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需要遵循一定的條件和程序,以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和企業的合法利益。
經濟裁員是什么
問題一:經濟性裁員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答:由于裁員可能引發許多社會問題,所以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裁員做了以下規定:一、裁員必須符合法定的情形;勞動合同法主要規定了四種情形企業可以進行經濟裁員: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2、生產經營發生困難的;一般表現為無力償還到期債務、資金難以回籠、生產資金周轉困難等。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員的;4、其他因為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二、因所發生所列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三、裁員人數必須達到法定標準;裁員人數是二十人以上或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人數的百分之十以上,只有達到這兩個標準才能適用經濟性裁員,否則只能通過協商方式來解除勞動合同。四、征求工會或全體勞動者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用人單位在進行經濟裁員之時,須提前三十日向工作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出裁員方案。
問題二:裁員是什么意思 是開除嗎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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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進行經濟性裁員有哪些程序? 用人單位在進行經濟性裁員時除了要符合法定條件,在程序上也有嚴格的法律規定:
⑴ 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裁員決定公布30日前,有工會的要向工會說明情況,無工會的,可以員工大會、公告等形式告知全體員工;聽取職工意見可采取多種形式,如座談會、設置意見箱、部門負責人收集意見等。職工代表的意見,也屬于職工意見。
⑵ 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員方案。經提前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對原裁員方案進行必要的修改后,形成正式的裁員方案。該裁員方案要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以方便勞動行政部門了解相關情況,監督經濟性裁員的合法進行。但勞動行政部門對裁員方案并無審批權,裁員企業只需將合法的方案報告給勞動行政部門,并按報告方案執行即可。
(摘自徐會展律師著《人力資源法律實務》
問題四:經濟裁員的人員比例是多少? 公司如果真的是經營困難,可以合法裁員,你也需要配合公司去裁員,你可以參照勞動合同法,公司裁員要一步步按程序裁員,這個是有流程的。然后按照相關規定去執行,給一定的經濟補償,--參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 *** 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附:經濟性裁員相關法規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問題五:什么是裁員?意思解釋清楚點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
問題六:《勞動法》論述: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41條,即關于經濟性裁員。
一、《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勞動者: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二、【解讀】本條是關于經濟性裁員的規定。
1、規定經濟性裁員的原因:
法律賦予企業經營自 *** 。經營自 *** 不僅包括生產自 *** ,也包括用人自 *** 。用人自 *** 是企業經營自 *** 的重要內容,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需要招用人員,也可以裁減人員。
2、經濟性裁員的內涵:
簡單的講,經濟性裁員就是指企業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
第一,經濟性裁員屬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情形。其實質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在經濟性裁員中,由于是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勞動者并沒有過錯,因此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進行經濟性裁員的主要原因是經濟性原因,而不是勞動者個人原因。經濟性裁員有著特殊的解除原因,這些經濟性原因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一是企業因為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或者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是企業為了尋求生存和更大發展,進行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的;三是兜底條款,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三、經濟性裁員只發生在企業中。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了適用范圍,用人單位的范圍比較廣,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經濟性裁員只能發生在企業中,只有企業才有可能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四、構成經濟性裁員必須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數量的勞動合同。
人數標準太低,用人單位容易利用解除條件較為寬泛的經濟性裁員進行解除勞動合同,對勞動者不利。同時要考慮社會的承受力,如果一次性解雇較多勞動者但不履行說明情況、聽取意見、報告程序,將會給社會帶來不穩定因素。因此,勞動合同法規定一次性裁減人員二十人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人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才是經濟性裁員。
三、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滿足法定條件
包括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了才是合法有效的經濟性裁員。
(一)實體性條件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四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進行經濟性裁員:
第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第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
第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實踐中,除了本條中列舉的三類情形外,還有一些客觀經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經濟性裁員的情形,如有些企業為了防治污染進行搬遷需要經濟性裁員的,也應允許用人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作為兜底條款,對本規定......>>
問題七:什么是結構性裁員 因公司管理結構或者產品結構變化而帶來的裁員
區別因公司業績下降或者經濟環境惡化而導致的裁員
問題八:公司說經濟性裁員,被裁了我該怎么辦? 即便是經濟性裁員經過備案但是依然要做到賠償充分合理,住房公積金和五險應該是從入職的時候都應該交的,同時裁員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問題九:企業經濟性裁員有什么法律規定 什么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一次性辭退部分勞動者,以此作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的一種手段,其目的是保護自己在市場經濟中的競爭和生存能力,度過暫時的難關。
經濟性裁員
企業經濟性裁員法律規定
(1)企業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以及蘇政發[2001]157號文規定,經職代會討論通過,并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登記備案后組織實施。在三十日內,與占全部職工人數10%以上或三十名以上的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辦理裁減人員的有關手續。
(2)企業裁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①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實施裁員計劃的原因,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②制定裁員實施方案,提出被裁減人員名單,確定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明確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③將裁員方案提前30天征求工會或全體職工的意見,并根據其提出的合理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④ 向勞動行政部門提交《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報告表》,報告裁員方案,并提供企業財務審計表、勞動工資報表、法院裁定書或企業主管部門確認意見。聽取勞動行政部門意見后,企業向全體職工正式公布裁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3)企業應給予被裁減人員一次性的經濟補償金。其標準是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勞動者在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按企業平均工資支付。
(4)企業裁員順序為:
①外來勞務工;
②農民合同制職工;
③勞動合同即將到期的城鎮勞動合同制職工。
在按照上述順序裁員時,應在同等條件下,先裁減本單位工作年限較短的職工,后裁減本單位工作年限較長的職工。
(5)企業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①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③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④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規定不得裁減的情況;
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6)下列人員非本人自愿,企業一般不應裁減:
①在本單位連續工作10年以上并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20年以上,且男滿50周歲、女滿40周歲的;
③夫妻一方已下崗或失業的;
④現役軍人配偶、烈士遺屬(配偶)、市級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殘疾人配偶、僑眷;
⑤參與集體合同談判的職工代表。
(7)被裁減的人員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具備條件的可申請失業救濟金。
(8)企業從裁員之日起,六個月內需新招人員的,必須優先從本單位被裁減人員中錄用,并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錄用人員的數量、時間、條件以及優先錄用人員的情況。
(9)在六個月內被原企業錄用的被裁減人員,其所領取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扣除一年工齡的經濟補償金后,余額退還企業,但其本企業工齡應連續計算。
(10)企業經濟性裁員應接受工會監督,聽取工會的合理意見。如企業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裁減人員,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
(11)企業與勞動者因裁減人員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12)國家、省、市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什么是裁員概念
裁員的基本概念是指用人單位的經濟性裁員。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該詞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對階段性用工需求量較大的企業與生產不飽和、富余員工較多的企業開展共享用工。
我國《勞動法》規定的裁員專指經濟性裁員,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余人員。
主要分類
裁員的動因一般可分為三種,即經濟性裁員、結構性裁員和優化性裁員。其中,經濟性裁員是由于市場因素或者企業經營不善,導致經營狀況出現嚴重困難,盈利能力下降,企業面臨生存和發展的危機,為降低運營成本,企業被迫采取裁員行為來緩解經濟壓力。
結構性裁員則是由于企業的業務方向、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發生變化而導致內部組織機構的重組、分立、撤消引起的集中裁員。而優化性裁員是企業為保持人力資源的質量,根據績效考核結果解聘那些業績不佳的、不能滿足企業發展需要的員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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