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金的工資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如果職工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按其月平均工資的三倍來計算。
法律客觀: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的應發工資作為基數,而不是以基本工資、實發工資為基數。應發工資是指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按照法律規定應當獲得的全部工資,包括了基本工資、加班工資、獎金、津貼等。《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3條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實踐中勞動者的工資一般有基本工資、應發工資、實發工資之分。基本工資通常是指用人單位給勞動者設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待遇等。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