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補償月工資數額怎么確定
法律主觀: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員工月平均 工資 按照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應得工資計算平均值,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除此之外,并無其他法條直接關聯到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 其實,從法律規定來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很簡單,就是每個月應得工資的平均數,但為什么還會存在計算錯誤的情況呢?筆者認為,究其原因,還是在于沒能正確理解為“應得工資”。 在解決何謂“應得工資”之前,我們先來普及“工資”的法律定義。 根據法律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 勞動關系 雙方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員工的勞動報酬。 具體而言,工資由以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其中包括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 獎金(如 年終獎 、季度獎); (四)津貼(如崗位津貼)和補貼(如餐補、交通補貼等); (五) 加班 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根據國家法律、 法規 和政策規定,因病、 工傷 、 產假 、計劃生育假、婚 喪假 、事假、 探親假 、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然后,再來看法律意義上的“應得工資”。 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根據上述所有工資組成部分計算應支付給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的工資即為法律意義上的“應得工資”,但由于存在以下工資扣減的情形導致員工實際到手工資(以下稱“實發工資”)一般會少于應得工資: 用人單位可依法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下列費用: (一) 員工本人工資的 個人所得稅 ; (二) 員工個人負擔的 社會保險 費; (三) 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 撫養費 、 扶養 費、 贍養費 ; (四)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從員工工資中代扣或者代繳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一) 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二) 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三) 經員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每月扣減前款第(一)、(二)項費用后的員工工資余額不得低于 最低工資 。 最后,需要強調的是為平衡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也為“月平均工資”設定了最低和最高的限額。 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勞動者月平均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特別說明: 1、在計算平均工資的時候,對于出勤天數少于21.75的月份,法院一般會剔除出去。 2、工傷期間工資低于社平工資60%的,以上年度社平工資(現在按省級統籌會更高些)的60%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金12個月平均工資怎么算
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除以12。經濟補償金的12個月平均工資的計算方法是以員工在勞動合同終止前12個月的工資總額為基礎,除以12得到每個月的平均工資,這個平均工資將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基數。
破產企業職工補償金計算方法
法律分析:
一、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醫療補助費(不低于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癥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
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培訓費用+直接經濟損失+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合理的調查費用。
三、連帶賠償責任
賠償金總額=直接經濟損失+因獲取商業秘密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的經濟損失(用人單位承擔70%以上)。
(一)用人單位拖欠或克扣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2、此種情形下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應發勞動者工資+應發勞動者工資X 25%。
3、計算依據:用人單位克扣或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二)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及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2、當事人可以主張的權利數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最低工資部分X 25%。
計算依據: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經協商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與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最多不能超過12個月,未滿一年按一年標準計算)。
計算依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四)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確定不能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可主張項目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計算: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可主張項目:
一般情形: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
患重病: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50%)。
患絕癥: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增加醫療補助費(月工資X 6個月X 100%)。
3、計算依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或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五)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的工作年限X 月工資(未滿一年,按一年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依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計算依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七)用人單位經營困難,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金及計算依據。
1、經濟補償金:本單位工作年限X 月工資。
2、計算依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八)額外經濟補償金計算及依據。
1、計算:經濟補償金X 50%。
2、依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九)工資的認定標準: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用人單位依據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 規定支付賠償金。
企業賠償員工補償怎么計算平均工資
在我國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一、在我國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怎么算? 1、計算經濟補償金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指的是按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正常工作期間平均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補貼和津貼、加班工資、獎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資。 2、前十二個月構成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基本收入、績效提成、管理津貼、基金獎勵。 3、不計算在平均工資的為:社保扣款、員工福利(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集團公司周年慶發的錢(如果作為工資發放可算)、個人所得稅。 公司承擔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積金不計算在平均工資里面。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 按照《勞動法》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應根據違反或解除合同的不同情況,給予不同標準的補償。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對不同的補償標準進行了更為明確的規定,它對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規定了四種標準補償: 1、違反《勞動法》和合同約定,克扣拖欠工資,拒不支付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低于當地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的,用人單位應加發工資報酬和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對因勞動者患病、非工負傷或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和絕癥者,用人單位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3、對“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換工作崗位后仍不能勝任,由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工資高于社平三倍的,則最多付給12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4、對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此種情況的經濟補償金支付沒有12個月的限制。 在我國經濟補償金月平均工資的計算一般是按照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正常工作期間來計算其平均應得工資。這個經濟補償金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還有各種補貼和津貼,獎金和加班工資也在其內。相關法律條例針對經濟補償近的支付標準也做出了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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