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調解書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但調解機構(企業調解委員會、工會或勞動行政部門)根據當事人的協商結果制作的《調解協議書》,沒有強制執行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調解協議,另一方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只有國家授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的協商結果制作的調解書才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另一方才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勞動爭議調解,是指調解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的基礎上,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以及依法制定的企業規章和勞動合同,通過民主協商的方式,推動雙方互諒互讓,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活動。勞動爭議的調解是在企業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把爭議解決在企業內部的一種活動。調解雖然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但卻是勞動爭議處理制度中的“第一道防線”,對解決勞動爭議起著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對于希望仍在原單位工作的職工,通過調解解決勞動爭議當屬首選步驟。它具有及時、易于查明情況、方便爭議當事人參與調解活動等優點,是我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相關知識勞動調解組織有哪些(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二)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系群眾、熱心調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有哪些
1。勞動爭議仲裁具有拘束力2。勞動爭議仲裁對當事人的效力。3。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執行力。4。勞動爭議仲裁對其他仲裁參加人的效力。仲裁裁決被撤銷,意味著仲裁裁決不復存在,仲裁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所要解決的勞動爭議也因此回歸到未解決狀態。
(一)勞動爭議仲裁具有拘束力。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做出后,做出該裁決的仲裁庭原則上不得隨意撤銷或者變更該裁決,以維持該裁決的權威性和穩定性。(二)勞動爭議仲裁對當事人的效力。對于發生法律效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當事人不得再以仲裁的方式就該爭議要求勞動爭議仲裁機關進行裁決。當事人應當依法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該裁決書。(三)勞動爭議仲裁具有執行力。具有執行力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限于具有給付內容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執行力使仲裁裁決書的內容可以通過強制執行得以實現。(四)勞動爭議仲裁對其他仲裁參加人的效力。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仲裁的第三人,在被輔助的一方當事人敗訴時,也要承受該仲裁裁決的后果,與接受其輔助但是敗訴的一方當事人公平分擔仲裁裁決所決定的后果和責任。
勞動仲裁流程如下:
1。填寫仲裁申請書。但必須在爭議發生后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超過時間即無效;
2。由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當做出決定后,無論同意是否,都將通知當事人。如果同意受理,仲裁庭會在開庭五日前書面通知;
4。開庭審理。當事人明確請求,并進行答辯,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事實,雙方當事人都可以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由仲裁庭人員就受理案件進行雙方調解;
6。如果調解不成,將根據相關案件,就當事人責任進行裁決。
仲裁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是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效力有哪些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效力如何?求解
勞動爭議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請注意是約束力,那么約束力是一個什么樣的效力?調解協議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達成的,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相當于合同,應當具有合同的效力。但它又是在調解組織參與下達成的,調解員代表調解組織參與調解,幫助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調解員要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調解組織也得在調解協議上加蓋印章,調解協議才生效。因此,調解協議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
調解是當事人自愿選擇解決勞動爭議的一種形式,調解協議是雙方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能否得到雙方的自覺履行,主要看調解協議的內容是否是雙方真實意思的反映,如果調解協議反映了雙方的真實意思和利益,協議內容公平合理,絕大多數情況下,協議是會得到履行的。本法確立著重調解原則,強化調解的作用,主要是從完善調解制度本身加強調解工作,而不是直接賦予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理解調解協議的效力和性質,可以參考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對民事調解的相關規定。該《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也就是說可以理解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性質,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勞動爭議案件的重要證據,如果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調解協議無效或者是可撤銷的,可以作為仲裁組織裁決和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調解不是解決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調解的目的是要用一種靈活、簡便的機制,盡快解決勞動爭議,因此,調解要講究效率,要及時。為了防止久調不決,有的意見建議法律應當明確規定調解的期限。因此本條規定: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也就是說,調解的期限是十五天,在十五天內未達成協議的視為調解不成,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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