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充分體現了憲法原則,突出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其第一條就開宗明義指出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權利:1、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權,也稱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基本條件,是一切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源泉,它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動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和意義。2、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意愿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于勞動者充分發揮個人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勞動力市場。勞動者成為市場的主體,勞動者與企業通過雙向選擇實現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作為就業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素質、意愿和市場價格信號,選擇用人單位。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體現。3、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重要勞動權利。我國憲法不僅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而且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以現實的物質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各盡所能、按勞力分配的原則,是我國的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憲法還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國成立以后,我國制定了許多有關工資制度的法規。它們的實施,保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的發展。4、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國對休息制度作了較大調整,由原來的每周48小時工作制,改為44小時。縮短工時是提高勞動生率的一種手段,也適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既是實現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保障,又是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的一個方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延長勞動時間。5、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由于勞動總是在各種不同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在生產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護措施,就會造成工傷事故和引起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導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權益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傷亡,對任何一個勞動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勞動權利的前提,沒有生命,享受任何權利都是一句空話。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進行專門培訓,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6、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職業技能培訓是指對準備就業的人員和已經就業的職工,以培養其基本的職業技能或提高其職業技能為目的而進行的技術業務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教育和訓練。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要實現勞動權是離不開勞動者自身擁有職業技能的,在職業技能的獲得越來越多地依賴職業培訓的今天,公民沒有職業培訓權利,勞動就業權利就無法充分實現。7、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社會保險是國家和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對具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暫時失業時,為保證其基本生活需要,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個勞動者都不可避免的,社會保險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自建立以來,隨著生產建設的發展,不斷地得到補充和完善,對保護職工身體健康,解除職工的后顧之優,調動職工的生產積極性,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我國的勞動保險包括生育、養老、疾病、傷殘、死亡及供養直系親屬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業保險。但目前我國社會保險還存在一些問題,如社會保險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險基金籌集渠道單一,國家負擔過重,企業負擔畸重畸輕,社會保險的實施范圍不廣泛,發展不平衡,社會化程度低,影響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等。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爭議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執行勞動法或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引起的爭議。勞動關系當事人作為勞動關系的主體,各自存在著不同的利益,雙方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分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解決勞動爭議應貫徹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在發生爭議時有提請爭議處理的權利,也是勞動者其他合法權利的保證。
法律客觀: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權利。在我國,勞動者享有廣泛的權利,諸如就業權、簽訂勞動合同權、勞動報酬權、休息休假權、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職業培訓權、獲得社會保險福利權、提請勞動爭議處理權等。除上述權利外,勞動者還有其他法定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民主管理的權利,參加勞動競賽的權利,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勞動者成為國家的主人,國家的立法非常重視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從1954年頒布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到其后的許多行政法規、勞動規章和政策,對此都有明顯的體現。正是這些側重保障勞動者權益的諸多規定,極大地調動了廣大勞動者的生產熱情和積極性,推動了我國社會主義建設的飛速發展。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勞動體制也進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別是多種所有制經濟以及多種經營方式的出現,改變了過去計劃經濟體制下勞動者既是國家主人又是企業主人的身份。在許多非公有制用人單位,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較為嚴重,導致勞動關系緊張,進而影響到社會穩定。勞動關系的這種現狀,迫切需要通過勞動法律法規加以調整,以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正是在這種情況下制定并頒布實施的。
勞動保護的三個主要內容:安全技術;工業衛生;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勞動保護是國家和單位為保護勞動者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立法、組織和技術措施的總稱。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三條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題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法律分析:其內容包括:勞動安全、勞動衛生、女工保護、未成年工保護、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勞動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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