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的適用范圍
勞動仲裁適用于勞動合同糾紛、工傷賠償、經濟補償等勞動糾紛的處理。但對于勞動爭議的具體范圍,仍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勞動仲裁是指通過公正的第三方仲裁機構解決因勞動關系引起的糾紛的一種法律保護措施。在中國,勞動仲裁適用于勞動合同糾紛、工傷賠償、經濟補償等勞動糾紛的處理。其中,勞動合同糾紛是指雇主與勞動者之間因勞務關系產生的爭議,包括違反勞動合同的糾紛、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解除的糾紛等;工傷賠償是指受雇員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疾病、受傷或遇害導致受害者及其家屬因此產生的爭議;經濟補償是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的經濟補償。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的具體范圍仍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的工資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不低于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資、不低于同類企業或同類工種的平均工資等。因此,在勞動關系中產生的工資糾紛也適用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未能達成一致,是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只有發生勞動關系后產生的糾紛,才適用于勞動仲裁機構處理。因此,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糾紛,應當通過協商或司法程序等方式進行解決。
勞動仲裁是通過公正的第三方機構解決因勞動關系引起的糾紛的一種法律保護措施。勞動仲裁適用于勞動合同糾紛、工傷賠償、經濟補償等勞動糾紛的處理。但具體范圍仍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本法所稱勞動爭議,是指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產生的爭議。前款所稱用人單位,包括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勞動仲裁的范圍有哪些
勞動仲裁的范圍有哪些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勞動仲裁的范圍有哪些的具體回答:
勞動仲裁的范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一、勞動仲裁受理的范圍是什么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因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而產生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這一確定勞動關系存在的憑證而難以維權。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納入了勞動爭議處理范圍,勞動者可以就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這一事由,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權利救濟。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涉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全過程。對于這一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發生的爭議,都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來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建立勞動關系,應當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是第一個環節——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在依法訂立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實現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的活動,這是第二個環節;變更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這是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的一種特殊情況,不是每一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是整個勞動用工過程中的最后一個環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合同期滿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行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因為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出現法定的情形而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因而雙方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結束的情形。在上述整個勞動用工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處理,都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這一類勞動爭議是由于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而引發的爭議。所謂除名,是指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所謂辭退,是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與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關系;所謂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本人的意愿,辭去所擔任的職務,解除與所在單位的工作關系的行為。離職是指勞動者根據本人意愿,自動解除與所在單位的勞動關系的行為。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涉及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二、勞動仲裁處理哪些爭議
(一)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發生的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時間是否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是否能夠享受到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和帶薪休假的權利等而引起的爭議;因社會保險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勞動者繳納養老、工傷、醫療、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費用而引起的爭議;因福利、培訓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訂立的勞動合同中規定的有關福利待遇、培訓等約定事項的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因勞動保護發生的勞動爭議,主要涉及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標準而產生的爭議。
(二)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這一項規定的內容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金錢給付問題而發生的勞動爭議。這里主要談一下“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經濟補償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因用人單位的過錯而單方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存在過錯之外的原因而單方決定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或者用人單位提出動議,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破產、責令關閉、吊銷執照、提前解散等情形時,也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的賠償金,包括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所應當承擔的賠償金。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這是一項兜底的規定。除了上述勞動爭議事項外,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也要納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調整范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范圍有哪些
法律分析:勞動爭議仲裁的管轄范圍主要包括: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中止、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開除、除名、辭退、勸退、勒令辭職、責令限期調離和辭職、離職(含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因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面實施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一次性罰款)等懲戒影響實體勞動報酬權益享受而發生的爭議;
7、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爭議;
8、因終止事實上的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9、因勞動者人事(職工)檔案轉遞發生的爭議;
10、因勞動者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發生的爭議;
11、因收取或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保證金、風險抵押金等財物發生的爭議;
12、因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學歷證、學位證、職稱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發生的爭議;
13、法律、法規、規章和司法解釋規定依法應當受理的其他爭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勞動爭議,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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