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糾紛屬于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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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勞爭議范圍:
1、20085月1起施行《華民共勞爭議調解仲裁》
第二條 華民共境內用單位與勞者發列勞爭議適用本:
()確認勞關系發爭議
(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合同發爭議
(三)除名、辭退辭職、離職發爭議
(四)工作間、休息休假、社保險、福利、培訓及勞保護發爭議
(五)勞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爭議
(六)律、規規定其勞爭議
2、《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 釋〔2001〕14號)已于20013月22由高民院審判委員第1165議通自20014月30起施行
第條 勞者與用單位間發列糾紛屬于《勞》 第二條規定勞爭議事服勞爭議仲裁委員作裁決依向民院起訴民院應受理:
()勞者與用單位履行勞合同程發糾紛
(二)勞者與用單位間沒訂立書面勞合同已形勞關系發糾紛
(三)勞者退休與尚未參加社保險統籌原用單位追索養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其社保險費發糾紛
3、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二)(釋〔2006〕6號)于20067月10高民院審判委員第1393議通自200610月1起施行
第四條 用單位勞者勞關系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關系經濟補償金產爭議經勞爭議仲裁委員仲裁事依起訴民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 勞者與用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關系請求用單位返其收取勞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爭議或者辦理勞者事檔案、社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產爭議經勞爭議仲裁委員仲裁事依起訴民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 勞者工傷、職業病請求用單位依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爭議經勞爭議仲裁委員仲裁事依起訴民院應予受理
4、《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三)》(釋〔2011〕12號)已于20117月12由高民院審判委員第1489議通自20119月14起施行
第條 勞者用單位未其辦理社保險手續且社保險經辦機構能補辦導致其享受社保險待遇由要求用單位賠償損失發爭議民院應予受理
第二條 企業自主進行改制引發爭議民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勞者依據勞合同第八十五條規定向民院提起訴訟要求用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民院應予受理
第八條 企業停薪留職員、未達定退休齡內退員、崗待崗員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假員與新用單位發用工爭議依向民院提起訴訟民院應按勞關系處理
(二)屬于勞爭議范圍:
1、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二)(釋〔2006〕6號)
第七條 列糾紛屬于勞爭議:
()勞者請求社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保險金糾紛
(二)勞者與用單位住房制度改革產公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者勞能力鑒定委員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與家政服務員間糾紛
(五)體工匠與幫工、徒間糾紛
(六)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間糾紛
2、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二)(釋〔2006〕6號)
第三條 勞者用單位工資欠條證據直接向民院起訴訴訟請求涉及勞關系其爭議視拖欠勞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3、《高民院關于審理勞爭議案件適用律若干問題解釋(三)》(釋〔2011〕12號)已于20117月12由高民院審判委員第1489議通自20119月14起施行
第七條 用單位與其招用已經依享受養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員發用工爭議向民院提起訴訟民院應按勞務關系處理
勞動爭議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的范圍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等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下列糾紛中,屬于勞動爭議范圍的有( )
A.家庭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rnB.個體工匠與學徒之間的糾紛rnC.因勞動保護發生的糾紛rnD.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控社會保險金的糾紛rnE.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答案】:C、E
P148-150
按照2007 12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下簡稱《勞動爭議仲裁法》)和2001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是: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006月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下列糾紛不屬于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2)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3)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4)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5)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
下列糾紛中,屬于勞動爭議范圍的有( )。
A.家庭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rnB.個體工匠與學徒之間的糾紛rnC.因勞動保護發生的糾紛rnD.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rnE.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經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答案】:C、E
勞動爭議的范圍主要是(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高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損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8)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美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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