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法實施細則
《浙江省勞動法實施細則》是浙江省政府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范勞動關系,保障勞動者權益而制定的。該細則主要包括用工、勞動報酬、休息和休假等方面的規定。
《浙江省勞動法實施細則》是結合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制定適用于浙江省的具體規定。該細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用工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說明勞動合同所涉及的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資報酬、勞動保護等情況,同時明確規定了用工單位應當開展職業病防治宣傳和教育,以及建立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等。2.勞動報酬規定:規范了工資支付的形式和時間,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等。3.休息和休假規定:規定員工應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同時規定了帶薪休假、病假等具體情況下的休假規定。4.勞動爭議解決規定: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產生勞動爭議時,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的約定,協商解決。如無法協商,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傊?,《浙江省勞動法實施細則》對于保障勞動者權益、規范勞動關系具有重要意義,也提供了具體實施勞動法律法規的操作指導。
在浙江省,用人單位違反了《浙江省勞動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該怎么辦?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浙江省勞動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糾正錯誤,補償損失,并有權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舉報。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員工還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仲裁,甚至可以通過訴訟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浙江省勞動法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實施進一步加強了勞動法律法規的有效實施,保障和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給用人單位提供明確的操作指導。在勞動過程中,各方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浙江省勞動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扣留和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不得與勞動者約定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報酬。用人單位應當規定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不得有拖欠、少發或者克扣工資的行為。
勞動法賠償細則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法賠償細則的規定有,用人單位按照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工作年限,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按一年計算,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賠償金,工作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
一、勞動法賠償細則的規定有哪些?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二、怎樣計算經濟補償中的工作年限 1、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于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如果勞動者連續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2、如勞動者甲自在某企業工作,期間勞動合同一年一簽,一直工作到年。最后一份勞動合同期滿后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時,計算的工作年限應從算起,共四年。如果勞動者為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多年,但間隔了一段時間,也先后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工作年限原則上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已經支付經濟補償的除外。 3、總之,本條“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的規定,不能理解為連續幾個合同的最后一個合同期限,原則上應連續計算。當然,隨著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一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二是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從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在單位工作的年限,連續為單位提供勞動,工作年限應從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滿終止,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等各種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 勞動關系 的和諧。 第三條 勞動合同法所稱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四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 律師 事務所、基金會等組織,屬于勞動合同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 第二章 勞動合同 的訂立和履行 第五條 自勞動 合同訂立 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尚未建立勞動關系,雙方可以依法 解除勞動合同 并承擔雙方約定的 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無需承擔勞動者的 醫療費用 等責任,也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六條 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關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 工資 的規定執行,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拒不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中,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就業方式、 勞動合同期限 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時間。 因行政命令、業務劃轉等非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勞動者轉到新用人單位工作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用人單位未在開始用工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之后補訂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依照勞動合同法約定 試用期 的,試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 合同到期 后自動續延并實際續延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關于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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