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有哪些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 1、協商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首先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一致的,當事人可以形成和解協議。但和解協議不具有 強制執行 力,需要當事人自覺履行。 協商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序,當事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和 仲裁 。 2、調解 (1)調解組織 1)企業委員會 2)基層 人民調解 組織 3)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組成。 (2)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3)調解協議的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 賠償金 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 法院 申請支付令。 3、仲裁 1)申請 勞動仲裁 時效期間為1年。注意中斷(主觀事由)與中止(客觀事由)的條件。 2)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后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3)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視為撤回申請;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可缺席裁決。部分事實清楚的,可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4)執行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的,仲裁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就是整個勞動爭議的解決的具體辦法,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 網 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勞動爭議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勞動訴訟的條件如下: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托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綜上所述,在發生勞動糾紛后當事人一般不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
勞動糾紛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嗎不能。就勞動爭議向法院提起訴訟與其他民事訴訟程序有一個最大的區別在于勞動發生糾紛之后,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訴訟有一個前置程序—勞動仲裁。
【法律分析】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所發生的爭執。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糾紛的前置程序,一般情況下不可以越過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但如果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勞動仲裁申請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的,可以越過勞動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訴。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只有不服仲裁裁決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沒有通過勞動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發生勞動糾紛之后,不能直接起訴到法院,要先經過勞動仲裁的程序。當事人要注意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只能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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