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拒簽公司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嗎?
到公司快兩年了,一開始勞動合同沒有約定加班基數,入職一個月發工資的時候我才知道公司是大小周,今天公司在一個叫“契約鎖”的網站搞了一份補充協議,重新要求約定加班基數為公司注冊地最低工資,請問這一條合法嗎?當然之前公司的加班費就是這么發的,可能是最近被人告了,然后還有一條,本補充協議為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且公平合理,甲乙雙方對此協議約定的內容完全滿意,并且乙方簽署本補充協議是對其應有權利的處分行為。我不明白最后這個處分是什么意思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雙方約定權利和義務的法律文件,具有約束力。補充協議是對勞動合同的進一步補充或修改,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況下,勞動雙方在簽訂補充協議之前應當進行充分協商和溝通,確保達成一致。如果您對公司的勞動合同補充協議有異議,您可以嘗試與公司進行溝通,表達您的意見和需求,并尋求解決方案。
如果您認為補充協議存在違法或不合理的內容,您可以咨詢相關的勞動法律專業人士或勞動監察部門,了解您的權益和可行的解決途徑。在處理勞動合同或補充協議的問題時,建議您咨詢專業人士或法律機構,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護。
合同到期順延補充協議
法律主觀:
勞動 合同補充條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及相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勞動合同補充條款,以明確雙方當事人的 權利和義務 ,并共同遵守.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乙方同意甲方根據經營需要或乙方自身的能力及表現,調整乙方具體工作部門和崗位及勞動報酬.乙方如不同意的,甲乙雙方 簽訂的勞動合同 自然終止,雙方不承擔違約及經濟補償、賠償責任. 2、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后,確定乙方和 合同有效期 由原來的XXX延長至XXX. 3、保密義務:甲方的銷售信息、采購信息、人事財務信息、管理制度(包括工作規范、業務流程等)、客戶信息等經營信息,以及甲方注有“保密”的資訊等,均屬甲方商業秘密,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泄露他人及本公司無關人員. 4、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4.1 勞動合同生效 后,乙方未按甲方規定的時間提供辦理錄用和社會保險手續的有關資料、證明的,甲方可視作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本合同或視作乙方主動放棄其應享有的保險福利待遇. 4.2 勞動合同期間 ,甲方發現乙方提供了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虛假資料,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 5、其他:本合同補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時,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甲方蓋章:簽訂日期年月日 乙方簽字:簽訂日期年月日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新舊合同期限空檔期協議怎么寫的
今天就帶大家來看一下“合同期限變更補充協議是如何的”這個問題及其后續問題。關于這些問題,華律網小編為你整理以下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合同期限變更補充協議是如何的
簽訂合同之后,發現內容還需補充的,可以擬定合同補充協議。
合同補充協議的擬定需要注意幾個必備信息:
一是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體;
二是說明擬定補充協議的原因;
三是協議補充的內容或變更的內容。
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就是合同期限,比如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把完成某項工作任務作為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該項工作任務開始時即為勞動合同履行的起始時間,該項工作任務完成時即為勞動合同履行的終止時間,這類勞動合同實質上也是一種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另一種表現形式。
1、合同的有效期分為合同的生效和合同的終止。
2、合同生效時間
一般來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如果雙方沒有約定生效的時間,一般認為是以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
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成立之日即為生效時間;
如果合同中未約定生效時間,但對合同的生效有附加條件的限制,則以該附加條件達成時為合同生效時間。
2、合同終止時間
如果沒有約定合同的終止時間,那么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般意義上的合同終止時間通常為合同約定的合同義務履行完畢;
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有確實的證據證明另一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整履行合同義務的,或對方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隨時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一方過失或故意造成合同無法履行的,另一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
因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履行的,可終止合同。
合同期限變更補充協議還是有一定的規定的,大家在書寫的時候要注意。以上就是關于這些問題的答案,希望對大
勞動合同不買社保的補充協議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可以有補充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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