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失業登記證有什么用
《失業證》是失業人員享受就業服務、辦理錄用登記的資格憑證符合失業救濟條件的,憑《失業證》和《勞動手冊》在有效期內按月領取救濟金,并憑《失業證》享受免費職業介紹、減免費轉業訓練等促進就業的優惠政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作用有哪些?下面,我整理了有關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作用有哪些 一、《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作用 1、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2、進城求職農民工、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等符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3、就業援助對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 4、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用人單位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為勞動者辦理錄用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等事務以及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6、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二、《就業失業登記證》的發放范圍是什么 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的勞動者,勞動者在進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求職登記時,均可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到什么機構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1、城鎮戶籍的勞動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站(以下簡稱社區工作站)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2、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就業和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鄉鎮事務所)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3、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前在高校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取得畢業證后在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需提供哪些材料 勞動者在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時,應如實提供本人相關信息,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復印件: 1、身份證。 2、戶口簿。 3、畢業(肄業)證書(證明),具有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應提供相關證書。 4、兩寸近期免冠證件照兩張。 5、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應提供《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高校就業指導服務部門出具的證明)或畢業證書。 6、縣級以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規定的其它材料。
什么是“就業失業登記證”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作用:
1、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2、進城求職農民工、畢業年度高校畢業生等符合享受就業扶持政策的勞動者,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3、就業援助對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相關就業援助政策。
4、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申請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5、用人單位憑《就業失業登記證》為勞動者辦理錄用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等事務以及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6、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的,憑《就業失業登記證》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作用有哪些
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作用有哪些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作用有:憑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國家和省、市就業扶持政策和優惠待遇;憑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憑就業失業登記證享受國家、省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失業登記證有什么用
一、失業登記證有什么用
1、就業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可享受國家和省、市就業扶持政策和優惠待遇。登記失業人員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才能享受免費公共就業服務和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創業,只有憑就業失業登記證才能享受國家、省及地方政府規定的就業扶持政策。
2、法律依據:《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
加強就業失業登記信息動態管理。各地要進一步加強街道、鄉鎮、社區、行政村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平臺建設,及時掌握轄區內勞動者的就業失業狀態,運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對勞動者就業失業登記信息的動態管理。
二、退出失業登記情況有哪些
退出失業登記情況有:
1、已辦理過就業登記的;
2、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有關從業證照的;
3、已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經本人確認從事有收入的勞動的;
5、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
6、入學、應征服兵役的;
7、移居境外、市外的;
8、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9、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10、經本人確認患有嚴重疾病等情況,暫不要求就業的;
11、超過法定勞動年齡、失蹤、死亡的;
12、失業登記期滿,未重新辦理失業登記的;
13、其他已不再處于失業狀態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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