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出現勞動合同糾紛,應當由各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來舉證。可出具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符合法定的證據種類的材料。若證據在單位手中的,則依法由單位提供。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仲裁證據三要素
在勞動糾紛中,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在證據收集的過程中,只能悄悄在工作期間收集,比如說工作記錄,打卡記錄,工牌,工作群聊天記錄;如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其是最核心的工作證明的證據;如果被解除勞動合同,要公司下發通知,截圖保存。
勞動仲裁證據的三要素主要是: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
真實性
所謂真實性,是指證據形成的過程是客觀真實存在的,不能是偽造的,客觀地反映出想要證明的事實。
合法性
證據的合法性主要體現的是證據的表現形式,比如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形式有: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意見、電子數據等,故我們提供的證據必須符合這幾種表現形式。
關聯性
關聯性即是我們提供的證據和我們想要證明的事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這種關聯性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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