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時效有什么規定
1、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從知道權利被侵害時開始計算,而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從受理案件四十五日內作出裁定。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薯友害之日計算。
二、勞動仲裁裁決有什么效力
1、仲裁裁決是仲裁庭做出的、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具體解決爭議的決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調解耐運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做出仲裁裁決后,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涉及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做出仲裁裁決后,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未提出起昌手梁訴的勞動者申請執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勞動仲裁需要45日內。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爭議發生后一年之內,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用人單位同意履行義務。
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們法院提起訴訟。
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15天包含節假日。一般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在四十五日內結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十五日包含節假日,若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順延到節假日之后的第一天。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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