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應當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范圍:確認勞動關系的爭議;關于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爭議;以及關于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爭議。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三)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以及應否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在我國,處理勞動爭議,需要先經過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也就是先經過勞動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才能提起訴訟。現實中,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都能夠申請勞動仲裁的。那么申請法律勞動仲裁需要滿足哪幾個條件,有哪些條件申請勞動仲裁?
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據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進行居中公斷與裁決。勞動爭議仲裁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的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重要手段。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當事人不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需具備如下條件:
1、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者;
2、申請仲裁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
3、該勞動爭議屬于該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齊備;
5、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勞動仲裁要符合哪些條件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爭議;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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