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有規定,是如何規定的?
試用期被辭退工資可以立結嗎,試用期被辭退補償多試用期時間: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個月至一年之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之間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勞動合同有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的數量: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個試用期。三、試用期工資:試用期工資滿足以下兩個條件: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最低工資或同等崗位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四.試用期的限制:完成一定任務的勞動合同期限或勞動合同期限不足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不僅要規定試用期。只規定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視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不得解除合同,但法定或約定的情形除外。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因。不及物動詞試用期工資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同等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對職工試用期及轉正后的工資待遇有明確規定,即第二十條“職工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崗位最低工資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就業后的工資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不受法律控制。但有條款不明確,引起爭議。如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標準、勞動條件不明確,發生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實行同工同酬的;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崗位最低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不明確,引起爭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約定勞動報酬,實行同工同酬的;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沒有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擴展數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是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關于試用期的工資有什么規定
法律分析: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
試用期工資發放標準如下: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單位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市城市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內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根據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一、試用期的規定是怎么樣的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二、約定試用期的注意事項有哪些
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
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后才簽訂勞動合同;
5、試用期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后改變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續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改變工種的,可以重新約定試用期,不改變工種的,不再約定試用;
6、試用期不得延長。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不滿意或認為不適合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能延長試用期繼續進行考察。
三、適用期到底有多久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它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四、試用期3天辭退,不給工資是否合法
試用期3天辭退,不給工資不合法,試用期3天內辭退必須向勞動者支付其工資。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簽: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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