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按照勞動爭議的內容可分為哪些如下:
勞動爭議是指雇主和員工在勞動關系中發生的糾紛或爭議。這種爭議可能是關于工資、工作條件、工作環境、績效評估、解雇或解除勞動合同等問題。
根據爭議的具體內容,勞動爭議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工資和津貼爭議: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勞動爭議。員工可能會對自己的工資或津貼不滿意,并要求雇主提高或支付拖欠的工資和津貼。
2.工作條件和環境爭議:員工可能會對自己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不滿意,比如過重的工作負荷、不合理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安排、缺乏必要的安全設備或環境不安全等。這種爭議通常需要通過協商和談判來解決。
3.績效評估和晉升爭議:員工可能會認為自己的績效評估不公正,或者在晉升方面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這種爭議可能需要進行調查和審查,以確定是否存在不當行為或不公正的做法。
4.解雇和解除勞動合同爭議:員工可能會對自己的解雇或解除勞動合同表示不滿意,并要求雇主提供合理的解釋和理由。這種爭議可能需要進行調解、仲裁或法律訴訟。
5.與工會有關的爭議:員工可能會對工會的行動或決定表示不滿意,或者認為工會未能充分保護他們的權益。這種爭議可能需要進行工會調解或法律訴訟。
無論是哪種類型的勞動爭議,都需要采取合適的措施來解決。這包括協商、仲裁、調解和法律訴訟等手段,以確保雇主和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保持良好,員工的權益得到合理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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