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管轄地規定
法律主觀:
勞動爭議 仲裁 管轄是什么 所謂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是指確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權限和范圍,即各級或同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在職權范圍上的具體分工。某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某一勞動爭議案件進行處理的權限,稱為勞動爭議仲裁管轄權,也就是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 勞動合同 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這是勞動爭議仲裁地域管轄的一種特別情況,稱為特別地域管轄。特別地域管轄,是以 勞動法 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所在地作為標準劃分管轄的,它是由于采用一般管轄的辦法,不能適應當事人進行申訴又不便于仲裁機關進行仲裁情況下采用的一種明確管轄權的制度,如鐵路、民航、交通等跨地區的企業和聯合企業內發生勞動爭議,就不宜適用一般管轄原則,而應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相關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一)因確認 勞動關系 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 辭職 、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 工傷 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 賠償金 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什么的原則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什么的原則解決勞動爭議應遵循下列原則:
1、調解原則。調解委員會應認真負責地做好調解工作,使爭議調解解決;
2、及時處理原則;
3、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4、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則。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的當事人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糾紛,即勞動者與所在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糾紛。
勞動爭議的范圍具體如下: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7、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后發生的糾紛;
8、勞動者退休后,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而發生的糾紛;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的處理原則是合法的原則、公正原則、及時性原則、以及著重調解的原則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其他處理勞動爭議的組織、個人,應當遵守上述原則,依法保護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著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愿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原則
日常生活中,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負責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維護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如果勞動者和單位私下經過調解仍達不成協議,一方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那么,勞動爭議仲裁原則有哪些呢?為了給你解答相關的疑惑,小編為您整理了相關的法律知識,供您閱讀,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1.調解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經過調解不能達成協議,應及時仲裁。之所以規定這一原則,是因為爭議的產生往往是雙方當事人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認識、理解不一致,對爭議事實存在分歧和誤解等,通過宣傳法制、說服教育,疏導協商,爭議事項大都是可以解決好的。同時,調解還具有簡便、靈活、易行、迅速的特點以及緩和、改善雙方矛盾的作用。貫徹調解原則,應注意防止強行調解和久調不決的做法。強行調解違反了自愿原則,久調不決則違背了及時、迅速的原則。
2.及時、迅速原則。這一原則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期限結案盡快地解決爭議。貫徹這一原則,是由勞動爭議的特點所決定。勞動爭議與企業的生產和職工的生活密切相關,久拖不決勢必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和生產、生活秩序的穩定。因此,勞動法明確了“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的要求。
3.回避原則。是指仲裁委員會成員或仲裁員在仲裁勞動爭議案件時,認為具有法定回避情況不宜參加本案審理,或當事人認為仲裁員具有回避情節的,可能裁決不公,都可以申請更換他人,以保證仲裁公正順利進行。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仲裁委員會由三方代表單數組成,仲裁庭則由三名仲裁員組成,均為多數人組成,難免意見有分歧,而仲裁委員會成員、仲裁員均有平等的表決權,為保證裁決不因少數成員意見的不一而難以作出,故以少數服從多數,簡單多數即可做出裁決。《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九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爭議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按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仲裁決定。
5.一次裁決原則。這一原則是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每一起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一次裁決即行終結的法律制度。這是針對過去曾實行兩次裁決所存在的弊端而確立的一項重要原則。貫徹這一原則,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得再向上一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第二次仲裁,只能在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仲裁決定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按仲裁決定履行。貫徹這一原則,有利于及時、迅速解決爭議事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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