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三年。特殊時效方面,訴訟時效為1年。因涉外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仲裁的期限為4年。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為20年。,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勞動爭議案件規定仲裁時效,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意義:,1、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時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實狀態與法律狀態相一致,從而結束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的不穩定狀態,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來,從而維護了勞動關系的穩定。,2、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因仲裁時效完成后,權利人即喪失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請求權,因此仲裁時效就起到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請求權的權利。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有利于勞動爭議的盡快解決,維護勞動關系的穩定。,3、有利于正確處理勞動爭議案件。仲裁時效制度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從而使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盡快地介入勞動爭議,這樣因爭議發生的時間較短,易于調查取證,便于正確處理,防止因年代久遠、證據不全或難以辨認而導致錯誤裁決。,勞動糾紛訴訟時效又有普通時效和特殊時效之分,普通時效為三年。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條 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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