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崗降薪合法嗎
一、什么是調崗降薪 調崗降薪實際上就是對勞動合同的變更,《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依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若想就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必備條款進行變更,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在沒有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擅自調崗降薪的行為屬于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條款,不符合變更勞動合同的法律要件,因而不發生法律效力。在全球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公司經營不景氣的時候,為了降低成本,需要裁員。但是,公司在考慮裁員的成本,往往會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降低勞動者的工資,迫使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從而規避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二、調崗降薪合法嗎 不可以,未經協商,未經員工同意,單位單方面調崗降薪是違法的。 1、調崗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于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于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首先,用人單位能否無故單方調崗降薪?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又根據《勞動法》第26條第2項及《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2項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據此,原則上,沒有經過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及工資福利待遇。但在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調整其工作崗位,并且可以根據“崗變薪變”的原則調整勞動者的工資。但是,前提條件是用人單位應對“勞動者不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單方作出的調崗降薪的決定是否合法有效,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第26條,“不能勝任工作”是指勞動者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據此,要認定勞動者是否勝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單位是否明確了勞動者的工作任務或工作量。三、用人單位調崗位降薪可以拒絕嗎 如果公司單方面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大幅度降薪,勞動者是有權拒絕的。 1、如果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則公司有權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進行培訓,如果仍然不能勝任工作,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根據法律規定提前一個月通知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如果并不存在不能勝任工作,則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需要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公司單方調整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地點您有權拒絕,如果公司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或者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但用人單位不應濫用自主用工權,該權利的行使應以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不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前提。 4、用人單位擅自不合理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勞動者有權拒絕,如勞動者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權主張解除補償金。 以上就是調崗降薪合法嗎的解答。在沒有經過勞動者的同意,用人單位私下進行調低勞動者的薪資待遇是屬于違法行為,那么勞動者可以到勞動局進行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勞動者如果不可以適應當時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可以跟勞動者進行調動崗位。
企業單位給工人降薪合法嗎
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不存在特殊情況,企業單位給工人降薪且屬于單方更改工資的,是不合法的。
企業單位給工人降薪的條件有:
1、員工違反公司紀律。雇員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可按照制度進行處罰降薪。
2、調崗降薪。由于工作需要,對員工調整崗位工作,因為崗位價值不同而調薪降薪。
3、績效考核不達標。員工月度績效考核連續3個月不達標,并且符合公司薪酬管理規定之條件,對其工資待遇進行降級,從而導致其薪酬的降低。
勞動合同沒有寫明薪資待遇的處理方法如下:
1、勞動者可以要求與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內容;
2、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改正。
3、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公司和勞動者都有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的責任,公司降工資屬于不按約定履行勞動合同的違約行為。并且未經員工同意的,降工資屬于擅自變更勞動合同,該變更行為不產生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九條
【勞動合同的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公司因業務不足降薪合法嗎
法律主觀:
公司可以單方面調崗:1、員工 不勝任工作 ;2、員工因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3、客觀情形發生重大變化,原勞動條件等履行不下去的。如果沒有以上三種情形之一,單位又沒有與你協商一致的,那這單方調崗降薪的行為肯定是不合法的。出現這種情況,能和公司協商解決問題的是最好的辦法了,不過通過你問題中的描述,感覺公司很強勢,是執意這么做的,可能也就導致協商解決這條路不太好走。如果走投訴或是仲裁的話,比如要求恢復原崗位,補足工資差額以及依法 簽訂勞動合同 ,都是你可以要求的。如果你決定不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了,可以以公司克扣工資提出解除,要求公司 支付經濟補償金 。
公司給員工降職降薪合法嗎
法律分析:若經雙方協商可以降職降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后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這當然也就包括勞動報酬的約定;若以特定情形可單方降職降薪。除了雙方協商變更之外,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權利。單方變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1、勞動者由于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這一條是基于“以崗位調整合法為前提,崗變薪變”的原則。此處的“不勝任工作”包括身體原因和工作能力原因兩個方面。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上述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當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單位可以另行安排其它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后工資也可相應調整;2、勞動者由于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依據規章制度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這條首先要求用人單位必須存在明確及合法的規章制度,并明確列舉按照降職降薪處理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程序,還應對勞動者進行解釋說明和公示。在依據規章制度處罰員工時,要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違紀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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